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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8366   作者:  日期:2018/12/2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

2017 10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发〔20178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了责任考评、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对于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领会精神,全面宣传《实施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要把《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作为社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组织本行业系统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尽快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知晓自身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后果。积极组织开展好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直播访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扩大影响,形成人人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二、把握工作原则,全面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照《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好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结合实施十三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消防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各相关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确保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配合,加大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落地见效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3169),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作为重要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并将消防工作考评结果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作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执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特别是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加大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纪依法逐级追究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法治观念,震慑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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