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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放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量:17238   作者:  日期:2018/12/21

为做好2019年度遮放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合遮放镇实际情况,遮放镇人民政府印发了《遮放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遮政发〔20185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出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205号)和《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便签〔2018473号)要求,以村委会为单位,参保率达98%以上,且不低于2018年度的参保人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达100%,实现全额助缴,不出现个人缴费的情况。特殊人员身份属性(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等)100%维护在医保系统。征缴的资金100%上缴财政专户,全面准确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医保系统录入工作。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遮放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缴费的时间为:20181116日至122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视为自愿放弃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新生儿在出生90日后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起30日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在德宏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准生证、出生证齐全的,则免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待遇,但必须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范围

(一)本地户籍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与中国公民存在婚姻关系的外籍人员等。

(二)非本地户籍,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及其家庭未成年子女。

(三)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参保缴费方式及办理地点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各村委会负责安排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征收。

(二)2016年已与农业银行签定银行代扣代缴协议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农业银行按2019年度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从参保人员绑定的银行账户于10月份扣缴。如10月份扣缴未成功(开通短信通知的,会有短信提示),由参保人员于11月初自行前往农行网点查询未扣缴原因,同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后果自负。没有与农业银行签定代扣代缴协议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时间内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到芒市地区各农业银行服务网点办理2019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农业银行代理缴费办理时间为:201810月至12月的每月1日至25日)或采用手机微信缴费。

(三)2019年出生的新生儿由其监护人在镇社保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新参保人员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本地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外地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在本地的居住证、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涉外婚姻外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护照、身份证明、结婚证、入境通婚证(至少要有以上一种有效证件)。

六、缴费标准

(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人·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再单独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定额划拨。

(二)特殊人员缴费标准:特殊人群缴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助缴政策补助。

1、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云南省城乡困难对象资助参保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6号)要求,对纳入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个人不缴费;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1-2级重度残疾人由市民政局按120/人·年标准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100/人·年;对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边民(河边寨村委会、邦达村委会,边民指本地户籍在边境一线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由市民政局按70/人·年标准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150/人·年,助缴人员范围及标准由民政部门确定。

2、为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 号)及《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芒政办发〔2017178号)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助缴,个人不缴费,助缴人员范围及标准由扶贫办及财政确定。

3、根据《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对象全额资助参保。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按180 /人·年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即个人缴费40 /人·年,助缴人员范围及标准由卫计部门确定。

4、对城乡困难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助缴政策。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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