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经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欧阳继明州财政局局长职务。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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