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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浏览量:16957   作者:  日期:2017/11/20

州政府办公室机关食堂主要为州政府交流领导、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为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为交流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及存储管理

(一)严把采购质量关,预防和杜绝病从口入,不得采购霉变、腐败、虫蛀、有毒、超过保质期的或食品安全法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二)采购大批主食或副食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卫生许可证,以便查验,不得采购三无产品。    

(三)食堂库房整齐清洁,分类存放,防鼠防潮。  

(四)严格遵守食品存放相关规定,严禁销售隔夜饭菜。  

二、卫生管理

(一)食堂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加强物品卫生消毒工作,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和办公室监督、指导。

(二)食堂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方可聘用。食堂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者或患有医院认为不适宜在食堂工作的某种疾病,不能在食堂工作。

(三)食堂餐具及加工食品的刀具、砧板等各类工具要保持干净卫生,未经消毒的餐具、食品加工工具不准再次使用。  

(四)保持食堂内外清洁卫生,在保证每天清理的基础上,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或二次(夏天可适当增加)的彻底大扫除,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厨房、餐厅环境卫生整洁、桌凳地面干净,炊具、餐具摆放有序规整。  

三、就餐管理

(一)食堂周一至周五每天提供早餐、中餐和晚餐(法定节假日除外)。早餐供应时间为7:00—9:00,中餐供应时间为12:00—13:00,晚餐供应时间为18:00—19:30。

(二)就餐人员应根据供应时间就餐,文明排队,自觉维护餐厅秩序;保持餐厅卫生整洁,不随地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不浪费饭菜,剩菜饭倒在指定器皿内,用餐后餐具须放入指定区域。

(三)就餐人员应爱护公物,自觉维护食堂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进入操作间打饭和动手拿食物,禁止将餐具私自携带出餐厅。

四、安全管理

(一)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操作说明书,防止事故发生。

(二)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四)对各类可能引起的食物中毒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须建立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措施。  

(五)发生中毒事件,须追究食堂负责人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经过医院鉴定,由于食堂卫生原因引发各食物中毒事件,视事件的后果程度给予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与食物中毒事件有关人员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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