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特困老干部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在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州委老干部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帮扶对象
属于州政府办公室管理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以及已故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
二、帮扶范围
(一)老干部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困难的(附材料:身患重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医院证明、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二)老干部配偶身患重病、医药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已故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身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附材料:配偶及遗属医院证明、医药费清单)。
(三)老干部常年抚养痴呆、智障、严重身残或身患重病不能自理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附材料:子女有关残疾证,痴呆、智障有关证明,医院证明)。
(四)老干部家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老干部生活困难的。
三、帮扶程序
(一)符合帮扶范围1—4条其中一种情况的,由老干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帮扶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由老干部管理科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时积极向州委老干部管理局审报特困帮扶资金。
(二)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由老干部本人或亲属告知办公室老干部管理科负责人,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及时安排看望慰问工作。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老干部生活困难的,由老干部本人书面向单位提出帮扶申请,并根据致困原因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干部管理科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州委老干部管理局审报特困帮扶资金。
四、帮扶标准
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补助1次,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帮扶标准。
(一)老干部长期身患重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生活困难的。除争取到州委老干部局发放的特困帮扶资金外,办公室安排帮扶资金500—1000元。
(二)老干部配偶身患重病、医药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已故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身患重病, 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干部常年抚养痴呆、智障、严重身残或身患重病不能自理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除争取到州委老干部局发放的特困帮扶资金外,办公室安排帮扶资金500元。
(三)老干部家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造成生活困难的,除争取到州委老干部局发放的特困帮扶资金外,办公室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帮扶金额,事发当年帮扶金额1000—3000元。
(四)老干部生病住院治疗的,由办公室安排人员携价值500元慰问品前往探望慰问。
(五)离退休干部去世的,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协助家属办理有关事宜,并给予家属1000元慰问金。
五、本办法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