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德宏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实现全州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为切入点,以“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通过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州、责任到位、执法有序、反应快速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环境质量,为“生态立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2015年内,在全州初步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组织保障
为加强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龚敬政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组长:张哲铭 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蔺如程 州政府副秘书长
郗育铎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东晓 州发改委副主任
李益民 州工信委副主任
杨 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 瑛 州环保局副局长
刀小周 州环保局副局长
蒋恩顺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发良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李 鹏 州农业局副局长
赵 维 州安监局副局长
赵 新 州住建局副局长
段兆雄 州水利局副局长
刘正雷 德宏供电局局长
寸时健 瑞丽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郗育铎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主要从州环保局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参照州里的做法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四、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在全州建立州、县市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网格范围和责任人,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序推进。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化分
一级网格:以州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根据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的分布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排污收费稽查、环境监察稽查、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将全州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3个环境监管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分单元网格,我州共划分为5个单元网格。
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级网格:以县市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县市根据行政区域和机构设置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也可以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单独划分监管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重点监管网格。
县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内容
根据职责分工,各网格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每个环境监管网格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3.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整改情况后督查;
4.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案件的调解、查处;
5.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排污收费及环境监察稽查;
6.生态环境与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按照环境保护部应急事故的性质划分进行,网格内责任人应参与调查处理;
8.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企业、乡村做好污染源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
9.信息互通,收集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网格之间的协调;
10.其他相关工作。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
1.县市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指挥、督导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环境受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提供政策和财力保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环保部门
环保局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工作;对下级网格的建立和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和数据库;履行环保部门监管职责,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
3.相关部门。
发改、工信、公安、国土、住建、安监、水利、林业、农业、供电等职能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好同级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环保局。
(四)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根据行政区域和机构设置情况科学划分网格,也可以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单独划分监管网格,县市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监管对象,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3.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4.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进行公开。
5.定期总结考核评价。各环境监管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总结,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逐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全面建设阶段(2015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各部门要摸清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监管对象的地理位置、企业类别、生产规模、环保手续执行情况、治理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负责人(环保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各相关部门层层动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优化流程,为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应结合本行政区域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各县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市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各部门总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逐步完善相关网格化管理制度。并于11月25日前向州环境保护局报送工作总结,州环保局对全州各县市、各部门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进行评估后,统一上报州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管范围、对象、等级、责任人,及时建立完善辖区内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并组织对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各网格责任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明确责任的要求细化网格,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组织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及网格化责任体系一览表要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发文后,报德宏州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突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负责制,各级各部门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监管执法要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台账、有报告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在网格监管工作中,要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确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加强监管。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细化工作,在对所属范围内的企业定期、不间断巡查,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对网格内的国控、省控、州控企业等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力量,视情增加检查频次,具体的日常环境监察频次必须满足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或者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及特殊性要求确定,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推进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着力解决环境执法经费、人员编制、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为网格化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信息中心”,实行环境监管“数字化”,逐步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六)强化部门联动,实施严厉惩罚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督导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促使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展开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激烈的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对于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和拒不整改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停水、停产、拆除设备、彻底取缔等措施,始终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意识,扭转环保工作被动局面,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同时,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扩大公众参与,及时报送信息。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向网格内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管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及时上报州环保局。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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