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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16〕52号 )

浏览量:8882   作者:  日期:2016/4/27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德宏师专、德宏职业学院:

现将《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6418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按照《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2号)执行。

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表彰的其他先进模范个人,明确享受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经审核认定,享受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崇尚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各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表彰、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在本行业、本岗位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六条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德宏州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德宏州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德宏州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由州总工会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州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州、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动德宏经济社会发展和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德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德宏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打造德宏经济升级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依法治州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国家和省、州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州经济社会建设并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为主,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从严控制。同时,应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一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人员、人民团体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人员中推荐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一)县市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本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所在县市总工会和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报州总工会审核,经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州总工会审核,经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意见(中央、省驻德宏企业单位推荐人选为单位负责人的,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州总工会审核,经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表决通过,由乡镇(街道)、县市总工会和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州总工会审核,经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待遇和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保持荣誉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荣誉补贴,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国有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州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所在企业可以参照前款或者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人员,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州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可以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州总工会负责对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服务、管理、帮扶、培训、慰问、疗休养等,专项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奖励和待遇。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保障。

各级工会应当组织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积极组织参加学习培训、疗休养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档案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调出本单位时,应当做好转接手续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逝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当按隶属关系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或县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工会或县市总工会应当按季度汇总报州总工会。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主动了解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创造学习条件,提高其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八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批准当月起享受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本办法施行以前批准表彰的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201651日起享受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事关系调出德宏州行政区域的,自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惩处

第十九条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拟取消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州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当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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