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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降低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3号)

浏览量:9354   作者:  日期:2015/6/1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的正常运行,保证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根据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运行的实际,经20141216日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降低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11日起,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7.5%提高到8.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二、从201511日起,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按1.5%划入;36(含36周岁)至45周岁按2%划入;46(含46周岁)周岁以上按2.7%划入;退休人员按4%划入。

三、由财政承担医疗费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仍由同级财政按新调整的缴费费率缴纳。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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