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14〕126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增强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制度建设的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宏州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州政府督查室督查会议议定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长主持召开的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督查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领导讲话、指示精神需执行反馈或落实的具体事项;
(二)讨论通过的需要向省政府或州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审议通过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的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会议明确由副州长或县市、州直部门牵头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会议明确的其它具体督办事项;
(九)州长专题会议确定督查督办的议定事项。
第五条 督查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列入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督查范围,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向承办单位发出立项督促检查事项通知书开展督办。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副州长、州政府顾问、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等主要领导,是承办和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参会领导是承办和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单位(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对会议没有明确承办单位(人)的事项,由州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州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明确。
第八条 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必须及时高效。议定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完成,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会后15日内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拟向省政府、州委上报的重要文件,以及州人民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进入报批程序。
第十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以《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依据,未明确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不列入督查范围。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当面约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报告反馈制度。会议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人)必须在会后15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州政府督查室汇总。会议明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按照分工由州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签字后报送。州政府督查室原则上在每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总报告上一次立项的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分阶段办理,适时向州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办理完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四条 客观上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须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州政府督查室和工作涉及的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由州政府督查室依照《德宏州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追责:
(一)工作不重视,存在对工作慢作为、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等行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
(二)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存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未按照办理时限或要求落实的,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
(四)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办理报告报送不及时逾期的;
(五)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电子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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