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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量:10448   作者:  日期:2020/3/9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德宏州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校车使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单位法人在州级及以上媒体(如《德宏团结报》),刊登遗失公告后,由单位法人申请补证。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由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德宏州芒市仙池路36号

办事窗口:德宏州教育体育局德育安全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校车使用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QQ截图2020030916440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有关校车标牌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校车标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校车标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的,发放校车标牌。在非专用校车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申请人需要申请将车辆喷涂为校车专用外观的,按有关改变车身颜色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1.窗口咨询:德宏州教育体育局三楼德育安全科,电话:0692-2126892,地址:德宏州芒市仙池路36号

2.窗口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1792,地址:芒市仙池路36号;

3.纪检监察投诉: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芒市仙池路36号;

4.信函投诉: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州教育体育局三楼德育安全科

网站下载:在德宏州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jyj/Web/index.aspx)“下载专区”下载,或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4996)→部门服务→州教育体育局,找到具体事项下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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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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