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水电站整体资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明确1名局领导牵头,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经多次请示汇报,州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全州水电站贷款抵押登记有关问题,并于2019年3月20日出台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电站贷款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NO.191),明确规定,一是建成后的水电站资产,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范围的,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二是拟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贷款抵押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三是拟以电站厂房、引水隧洞、引水明渠、大坝工程等资产作贷款抵押的,在不动产权登记机关尚未完善有关登记工作前,暂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登记。
二、贷款银行、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时,应就资产是否已向其他部门办理过抵押登记等有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感谢您对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3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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