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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4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审核力度的提案

浏览量:5496   作者:  日期:2020/6/12

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三次会议

144号提案的答复

金玉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审核力度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关于“工商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法人登记注册时要严格审核法人代表的专业素质和注册资本,从而大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经济功能,也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创新农村生产经营机制,推动农民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的建议,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2018年7月1日执行)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公益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市场主体没有公益性的,都是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对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并无限制。特别是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加大了“放管服”力度,大大优化、简化了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认缴数额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只要市场主体愿意,一元钱也可以登记注册,通过不断改革,降低了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增强了市场竞争活力。

您所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决策意识不强,运行不规范,存在许多低能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后,应该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自主经营。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其进行指导、帮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目前,盈江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34户,其中:2019年1月以来新成立60户,2019年注销189户。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开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配合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为广大市场主体及农民朋友们做好服务工作,全力以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文章来源: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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