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德宏州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小(二)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目标。
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小(一)型水库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 移民及迁(复)建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章 移民规划
第七条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审核、审批等工作。州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督促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二)县市人民政府是小(一)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跨县市区域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三)各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积极主动协调配合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小(一)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经州移民管理机构评审后作为申请发布小(一)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小(一)型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发布《小(一)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的申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并发布,同时抄送州移民管理机构备案;跨县市的封库令,由负责工程建设的县市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报送的材料包括:
1.发布封库令的申请;
2.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小(一)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的有关文件;
3.经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
4.经州发展改革部门技术审查确认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经确定的征地红线和淹没水位线。
5.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下达的“封库令”,对水库淹没影响范围进行埋桩定界、设置标志。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和村组干部、移民区及安置区移民群众代表、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实物调查联合工作组,依据审查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培训,公正客观、全面准确地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成果应当经调查人(联合工作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设计代表、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联合工作组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调查,并再次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设计单位编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作为编制及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之一。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设计部门的配合下,将经确认的实物指标细化分解到户或者权属人。
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做好实物指标分解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示、通告等形式,广泛开展移民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移民愿意和安置区居民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十三条 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会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规范要求,遵循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主体工程前期工作的阶段划分及主体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论证工作相协调衔接,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内容并达到深度标准,确保移民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环保。
(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并审查《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申报下达封库令、开展实物调查及成果确认、编制并审批(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等。
(二)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补充调查或复核实物调查成果、完善编制并审核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等。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统筹枢纽工程建设进度与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应当适度超前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移民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报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作为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按照“先移民、后工程”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移民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2〕1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4号)的要求,参照《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云移发〔2016〕127号)的具体规定,委托第三方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信访)风险评估报告(不涉及搬迁人口的,只需填报移民安置社会稳定(信访)风险评估报告表),随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一并报送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没有开展移民安置社会稳定(信访)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核审批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后3年内小(一)型水库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5年以内。未实施移民搬迁安置的,开工建设或者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前应当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组织编制移安置规划,按照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安置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小(一)型水库工程在移民安置实施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实施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县市移民管理机构与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委托工作;共同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计。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前,按照先移民后建设的要求,对于已办理了先行用地的小(一)型水库工程,其先行用地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可以按照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先行开展。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实施部门提交次年移民安置实施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编制年度计划,经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作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或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使用。
集中安置点农村移民住房,原则上采取移民自建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移民委托代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严格审核的原则报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设用地、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工程项目等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和调整变化引起相应投资与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的为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规划设计变更。
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备案;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以包干协议形式负责实施的移民专业项目处理及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得纳入本办法设计变更报批处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管理权限与企事业单位和交通、电力、通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或者迁(复)建协议。迁(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具备验收条件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小(一)型水库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水库工程移民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移民综治维稳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 移民帮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德宏州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可通过征收小(一)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小(一)型水库工程影响到的村(组)实行项目扶持。项目规划作为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报州移民管理部审批。
项目要以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村(组)为基本单元,优先解决移民村群众反映最强烈、事关生产生活保障的突出问题。项目的确定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州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扶助计划,结合上年度扶助基金的征收情况,确定本年度的扶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小(一)型水库扶持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按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管理,参照《德宏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小(一)型水库扶持项目建成后,移民管理部门按权限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管理,并合理确定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单位承担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帮扶资金和存储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 州和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实施部门。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小(一)型水库扶持项目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移民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稽察、审计制度。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工作、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工作实行稽察,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小(一)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SL716—2015)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发布移民政策、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信息。
移民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社会机构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州、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快移民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州和县市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移民专户档案、文书档案、工程档案和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小(一)型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移民工作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实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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