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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14408   作者:州移民局  日期:2018/1/11

德宏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宏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移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使用中央或地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职责

(一)州级移民管理机构

1.负责全州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2.负责全州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查审批;

3.监督检查县(市)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4.协调项目资金的下达。

(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1.负责本县(市)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并对所编制计划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按时上报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州移民、财政部门统筹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综合管理。

(二)移民参与原则。项目的申报应当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广泛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移民的同意。

(三)全程监管原则。对项目的审查、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监测评估、绩效考核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立项的依据。

第六条 后期扶持规划应当按照水利部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充分衔接。

第七条 后期扶持规划范围包括:

(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组)。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组)。

(三)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组)。

(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移民所在的村(组)。

(五)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孤岛、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到影响的人口所在村(组)。

第八条 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内容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农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能源、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让地质灾害、改善住房条件、美化村庄环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等项目。

(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和其他能够为移民带来直接收益的产业项目。

(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项目。

(九)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项目。

(十)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审定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底组织编制次年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州财政部门审查,共同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为后期扶持规划内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完成并经正式批准。

(三)项目责任人已经明确。

(四)与其他投资共同整合实施的项目,其他渠道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经有关部门认可。

(五)确需申报规划外项目的,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保障和支撑文件,并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水库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和规模、设计效益、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本年度投资数额及分年度投资计划、新增生产能力、受益人数以及受益移民人数等。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优先顺序和轻重缓急,开展2年以上项目储备。

(一)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向州移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储备建议计划。

(二)州移民管理机构对县(市)提交的项目储备建议计划审核。

(三)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审定的项目储备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四)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将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

(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优先选择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工程建设类、生产扶持类、技能培训类和扶助类进行分类,根据项目分类及投资规模确定前期工作文件编报深度。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和生产扶持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技能培训类和扶助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

(一)省级统筹资金开展的工程建设类和生产扶持类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按省移民开发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开展的工程建设类和生产扶持类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分阶段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其中:工程建设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生产扶持类项目需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建设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扶持类项目可以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额度较小或较分散的项目,应当以乡(镇)或者村委会为单位合并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执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计列。

对工程项目设计的委托应当严格按照行业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开展设计。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报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月需开展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手续报批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的,应合理统筹,同步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省级统筹资金项目的审查审批按省移民开发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开展的工程建设类和生产扶持类项目,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州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通过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州级审核的技能培训类和扶助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以其他资金为主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不单独组织项目审查。对符合配套条件且已通过其他行业部门审查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是否在已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内,未在规划内的是否有支撑性文件。

(三)前期工作文件格式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制,文件章节和相关附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是否体现移民意愿。

(五)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原则规定落实相应的责任制。

(六)文件编制依据是否成立。

(七)项目立项理由是否充分必要。

(八)技术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九)项目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投资估(概)算是否合理。

(十)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合理。

(十一)项目建成后的移交管护和经营责任等是否可行和落实。

(十二)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的,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十三)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三)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四)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六)组织项目采购,签定施工合同。

(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八)发布项目公告。

(九)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项目监理、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运作机制确定。项目工程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服务采购管理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7日内应当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存在问题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项目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项目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审批、资金到位后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年度计划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当在不影响实施时限、不提高稳定风险、不降低投资效益、不增加上级投资的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工程建设标准发生重大改变。

(二)新增或者取消某项工程,并导致项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的建设地点、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工程地质结论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场地评价结论有实质性调整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数量大于20%的。

第三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及监理研究决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及监理单位出具变更意见,报原项目批准单位审批。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设计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实施结束一年内完成。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权限

(一)县级批准的项目由县级进行验收报州级备案。

(二)州级批准的项目由县级初验后上报州级终验。

(三)省级批准的项目由县级完成自验,经州级审核后报省级终验。

 第三十三条 验收条件

(一)项目已按审批的设计实施完成,资金已全部到位、质量、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要求已完成竣工决算及资金审计。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齐全、准确,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目标。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单位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建设竣工总结报告(含竣工图纸及图、表和影像资料)。

(三)项目决算报告(含项目结算、决算、项目招投标合同及竣工审计报告等)。

(四)工程项目质量报告。

(五)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六)设计单位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七)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

(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一)项目移交管护协议。

(十二)档案验收文件。

(十三)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二)检查项目实施资料、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审计等情况。

(三)检查项目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四)交换讨论检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委员会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

第三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止验收,待整改结束后继续验收。

第三十九条 以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投资主体的扶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当设立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清理、收集、汇总相关资料,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经县级自验合格,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等。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项目,按进度及时拨付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年度内未建设完工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连续两年结转。

对资金计划已落实但3个月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及经批准但2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原审批单位收回项目计划及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已竣工项目超出项目审定投资的部分由地方解决。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予以减拨或停拨切块下达的资金。

(一)未按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造成项目实施滞后的。

(二)项目实施、结算、审计、验收不及时的。

(三)县级财政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有挪用、截留等现象,影响移民工作开展的。

(四)项目实施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被通报或项目实施不及时,资金被收回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稽察和内审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消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纪律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虚假、规划设计及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导致项目实施有重大变更、资金使用效益较低、施工质量有突出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3年内不得在州内从事与移民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移民开发局、德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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