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齐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二、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七)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三、四条规定违规用火的,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烧山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由熟悉山情、林情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七、森林防火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做到严防死守。对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理不严格、组织不得力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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