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5月20日印发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6〕72号)予以废止(包含:《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核定管理办法》和《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州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执行。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1〕4号)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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