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投资促进局

农业农村部门相关政策汇编

浏览量:9178   作者:  日期:2021/12/8

农业农村部门相关政策汇编

 

农业产业关于绿色食品发展相关政策

(一)以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为目标,按照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模式和科研+种养+加工+流通全产业链发展思路,围绕蚕桑、咖啡、坚果、肉牛、粮食、蔗糖、茶叶、水果、蔬菜、中药材等10个重点产业,突出规模化、商品化、名牌化,加快形成品牌集群效应,迅速占领行业制高点。

(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展企业抵(质)押担保物种类,推广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业务,推行产业链金融。支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保险产品,建立保贷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资源节约、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净化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农业绿色发展领域。

(三)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关键环节加大对绿色农业产业的扶持,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绿色农业发展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扶持力度,最大限度的整合资金用于10大产业发展提升。

摘自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921号)

蚕桑种植生产扶持政策

(一)州级扶持政策

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蚕桑产业发展,其中:100万元用于州级蚕桑产业发展管理协调、检查验收、试验示范、市场开拓、宣传培训等方面;900万元用于补助县市桑园建设和种桑养蚕提质增效等方面,具体为:

1. 种苗补助。每种植1亩嫁接桑经验收合格,州级财政补助嫁接桑300元;种植杂交桑州级不予补助。

2. 提质增效补助。对评定为专业乡镇、专业村组、示范基地、示范户及开展种养技术培训、桑园间套种、桑枝综合利用、杂交桑园嫁接改造、农机具、养蚕设备引进试验推广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报州政府批复后执行。

(二)县市级扶持政策

各县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自行制定出台桑苗补助、蚕房建设、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 种苗供给。经乡镇、企业技术员对农户备地情况进行验收,合格的开具领苗证,按嫁接桑每亩1200株、杂交桑每亩2200株领取种苗,蚕桑企业必须足数供给农户合格桑苗,并督促及时规范种植。

2. 企业扶持。对蚕房建设、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育、桑园间套种、桑枝综合利用、杂交桑嫁接改造等有利于蚕桑产业发展的措施,由蚕桑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资扶持或奖励,具体办法由蚕桑企业研究制定。

3. 技术指导。按照500亩桑园配备1名技术人员的要求,配齐配强技术服务人员,常驻当地指导农户种桑养蚕。

4. 赊垫资金。负责蚕种、方格簇及农药等生产物资的垫资供应,政府补助农户桑苗款不足部分的垫资,待群众交茧时逐步扣回;蚕种供应必须按照行业标准足额供应、确保蚕种质量。

5. 硬件建设。负责筹措资金建设收烘站,做好收购蚕茧的烘干工作;负责小蚕共育基地的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不能出现培育的小蚕以次充好、以少混多、数量不足等问题。

(四)农户自律押金。农户每领取1亩桑苗交纳押金200元,待种植结束验收合格养蚕交茧后一次性退回。

摘自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蚕桑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6)。

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茶叶绿色有机发展,促进云茶产业转型升级在云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机构有机认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茶园及产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86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二)支持花卉无土栽培,提升花卉绿色高效生产能力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11—20201231日推广应用花卉基质+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投资建设15亩(含15亩)规模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建设规模15亩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三)支持基地冷藏初加工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水平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从事水果、蔬菜、花卉生产、销售的企业,对202011—20201231日新建或改扩建产地冷库及清洗、分拣、分级、预冷、烘干、质检、包装等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生产小包装终端销售产品能力,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发展蔬菜、水果小包装产品,研究制定云南小包,装蔬果产品生产系列标准,研发生产适应不同品种需求的多种规格包装材料,在外包装推广应用孔雀云区块链码和云南省绿色食品牌”logo

(四)支持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投资,提升精深加工水平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11—20201231日在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生猪等产业领域,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及购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及科研、环保、质量控制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五)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短板1.鼓励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202011—20201231日从事农产品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且发生实际租赁业务的,购买移动式冷库实际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2.支持集配型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企业,对202011—20201231日新增冷库、冷链运输及产品加工、供应链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六)支持开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宣传推介,提升云品市场影响力支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宣传推广,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知名企业(单位)推进云南绿色食品牌公共品牌培育,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等现代新媒体传播方式,强化线上线下策划推广,开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擦亮普洱茶金字招牌等宣传推介,持续打造云南知名农产品品牌。

(七)实施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助,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重点农业企业,202011—202012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由省财政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重点农业企业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重点农业企业名单,对纳入名单管理的可享受省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享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贷款贴息及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鼓励各州、市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

()落实减税降费和稳岗稳就业政策,减轻农业企业负担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减税降费和稳岗稳就业等各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九)落实农村电商和农产品出口政策,拓展农产品销售争取中央支持,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重点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扩大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比例。对符合外贸业发展的企业物流费用、产业升级、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等给予补助,支持开展农产品外贸。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农〔2020〕88号)

、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011—1231日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给予奖补。

1.支持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对省内县级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投资建设,配备农产品分拣分级、预冷、包装、烘干脱水、仓储保鲜等商品化设施设备的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项目,统筹中央资金对主要产区和农产品优势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贫困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基地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从事水果、蔬菜、花

卉等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新建、改扩建产地冷库及清洗、分拣分级、预冷、烘干、质检、包装等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生产小包装终端销售产品能力,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

的企业,新增冷库、冷链运输及产品加工、供应链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4.支持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从事农产品移动式冷库租

赁服务且发生实际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购买移动式冷库实际投资1亿—2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二)用电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2020年,对从事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运营、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企业(单位),由省财政按每千瓦时0. 2元给予补助。鼓励各州、市对实际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按照实际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用地保障省级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和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和基地冷藏初加工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养殖基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5亩。鼓励村集体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用等方式参与建设冷链物流设施,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金融支持。将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专项债支持,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组织实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加大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满足有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提供线上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降低0. 5—1个百分点,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 8%.将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鼓励各级财政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9号)

、肉牛产业相关政策

(一)支持优质育龄母牛扩群增量。2020—2022年,对肉牛养殖企业从国外新引进优质育龄母牛的,按照1000/头给予一次性奖补,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合计承担50%

(二)加大全株青贮玉米推广应用。2020—2022年,对肉牛养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收贮全株青贮玉米1500吨以上的,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省财政按照60元/吨给予奖补。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有关企业设立云南省肉牛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发行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有关肉牛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为符合担保条件的肉牛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收取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 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肉牛活体、肉牛养殖保险单、土地经营权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探索开展有关抵押贷款试点。加快推进肉牛活体贷。鼓励开展能繁母牛、育肥肉牛养殖保险,降低养殖风险。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84号)

、蔗糖产业相关政策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糖料甘蔗种植主体或糖料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主体,其中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机械化深翻开沟作业,机械化中耕培土作业,机械化联合收获作业,蔗叶机械粉碎作业,这五项补贴对象为糖料甘蔗种植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蔗农和其他实际种植者;机械化无人机统防统治作业,机收甘蔗运输作业,这两项补贴对象为糖料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主体,包括进行统防统治作业、机收甘蔗运输的农机服务企业或作业机手、运输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按当年新植面积(含翻种)每亩补贴350元,机械化深翻开沟作业每亩补贴170元,机械化无人机统防统治作业每亩补贴20元,机械化中耕培土作业每亩补贴25元,机械化联合收获作业每吨补贴30元,机收甘蔗运输每吨补贴15元,蔗叶机械粉碎作业每亩补贴20元。

)补贴资金。中央承担50%,云南省配套50%。云南省配套50%按照省级配套90%,州、县市配套10%的比例承担。我州配套10%的分担比例为:芒市、瑞丽市、盈江县3县市县级承担70%,州级承担30%;陇川县县级承担60%,州级承担40%;梁河县县级承担50%,州级承担50%。州及县市两级财政要分别以202020212022年省级下达的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面积和机械化深翻开沟面积、机械化无人机统防统治面积、机械化中耕培土面积、机械化联合收获数量、机收甘蔗运输数量、蔗叶机械粉碎面积为依据,测算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到位。

)补贴方式。采取先种植、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的方式。

)发放流程。次年8月底前,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市财政局、联合制糖企业,依照验收、审核实绩,制定补贴发放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惠农补贴一卡(折)通或结算蔗款、运费的银行卡统一发放到户补贴款,其他机械化作业主体补贴款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资金监管。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完成实绩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摘自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2020—2022年糖料甘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德政办函〔202031)。

、生猪产业相关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增生猪产业资产性投资,纳入我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奖补范围,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收取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 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积极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给予种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支持的有关政策,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

(三)加大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力度。生猪养殖及辅助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生猪养殖用地规模根据生产及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20,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5亩。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力保障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定额。

(四)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指导服务。加快推进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调整生猪养殖项目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程序,暂停执行兴办生猪饲养场选址距离规定,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程序。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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