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
附件: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听证报告
德宏州民政局
2026年3月19日
附件:
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
的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科学优化殡葬设施空间布局,州民政局于2025年7月启动《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期间云南壹张图科技有限公司对5个县市进行调研和基础资料收集,充分与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对接。《规划》初稿形成后,在州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征求意见,《规划》文本先后两次征求各州直单位和各县市民政局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25条,经过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听证稿。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州民政局于2026年3月10日组织召开了《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6年1月13日州民政局发布了《规划》听证会第1号公告,并发函至州民族宗教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推荐产生了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会参加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参加听证的条件,同意其参加听证。
(二)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6年2月26日发布了《规划》听证会第2号公告,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时间和地点
2026年3月10日14:30,在州民政局5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由州民政局副局长赵波主持,听证监察人2名,分别为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专员杨国共、州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督察科科长杨骥宇,州民政局以及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人员3名作为听证人和听证记录人,相关听证代表16人,听证旁听人4人,同时还邀请了5个县市的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列席。
(三)听证程序
1.介绍听证事项和听证事由;
2.介绍听证员、记录人、监察人;
3.听证人介绍《规划》情况;
4.听证代表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
5.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发表意见;
6.主持人总结发言,各位代表查看听证会笔录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结合实际和职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对《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均表示支持和赞同,总体认为《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听证会》编制工作准备充分,整体可行。
经过梳理,16名听证代表和旁听代表提出了25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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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修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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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州发展改革委 |
原则同意该规划编制方向和内容。意见建议: 一、强化规划衔接,确保合规落地。确保该规划与州本级“十五五”规划纲要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充分衔接。 |
采纳 |
规划主动衔接“十五五”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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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科学测算供需,优化布局结构。根据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再行论证是否需按满足30年使用需求原则确定规模;再与上级对接“公墓”的名称及分类,是否沿用城市—乡镇—村级的划分。 |
采纳 |
按规范要求,改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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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坚持公益属性,规范价格监管。明确公益性设施的服务对象、范围、标准等,依法依规定价,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殡葬救助保障机制。 |
采纳 |
按照殡葬条例要求,明确公益性设施服务对象、范围及标准,完善救助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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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规范项目审批流程,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确保项目建设及运营。 |
采纳 |
规划纳入项目清单,并测算投资规模,积极争取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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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州民族宗教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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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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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州生态环境局 |
建议补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若《德宏州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直接导致规划无法通过合法性审查,进而影响规划后续审批与实施进程,存在规划落地受阻的风险。 |
采纳 |
根据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确保规划通过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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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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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州交通运输局 |
《规划草案》整体可行,但其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进一步提升,有必要充分融入交通视角的考量。加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的有效衔接与协同,确保规划落地后既能满足殡葬服务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城乡交通体系的负面影响,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统一。 |
部分采纳 |
结合殡葬设施选址特殊性,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体系,减少对交通的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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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一、说明书过于详细,参照了正文内容,说明书应直截了当、简明扼要。 |
采纳 |
已对说明书进行完善,突出解释说明作用,精简冗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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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二、公墓应统筹考虑交通配套,不能为建公墓而建公墓,应配套绿地,明确墓穴间距离。 |
采纳 |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绿地、停车等配套设施,明确墓穴间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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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州林草局 |
《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总体文本内容详实、依据充分、数据支撑有力、规划事项清晰、技术规范统一。聚焦林草部门,主要配合做好殡葬设施项目落地林草要素保障,重点关注:一是项目建设用林草地选址规范(25页论述清晰,无意见);二是拟用地需求测算(13-14页)未细分各地类需求,若规划深度不要求可忽略;三是拟用地面积20.89公顷测算依据不明,且换算错误(1公顷=15亩,20.89公顷应等于313.35亩,而非313.32亩)。 |
采纳 |
按照意见完善测算方法,修正面积换算错误,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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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芒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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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一中,州殡仪馆建设年限为1976~2024不合理,建议修改。 |
采纳 |
按照意见,在成果中修改州殡仪馆建设年限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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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芒市中心公益性公墓已实现全覆盖(含芒焕街道),建议取消文本58页附表中磨石沟、居安路村级公益性公墓,避免资源浪费。 |
采纳 |
对接芒市民政局,删除58页附表中2个村级公益性公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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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文本中规划的三级殡仪服务设施等级体系已涵盖州殡仪馆及州殡仪服务站,建议调整并明确州殡仪馆与芒市殡仪馆的职能划分。 |
采纳 |
规划重点突出三级殡葬体系,将州殡仪馆后续改为殡仪服务网点,明确职能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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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芒市勐焕街道城南社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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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芒市西山乡芒东村委会 |
按规划年限范围,落实实施芒市配套公益性公墓建设并投入使用。 |
采纳 |
加快规划审批进度,完善用地相关手续,推动公益性公墓建设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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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州国家安全局 |
原则同意规划,建议在经费保障与落实、统筹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
采纳 |
规划已对投资规模进行预测保障,具体实施细节需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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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州殡仪馆 |
第17页表格中,2024年基期年殡仪馆6个,2035年目标年州殡仪馆撤销后,应改为5个。 |
采纳 |
按照意见,修改成果中第17页表格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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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结合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新增殡仪服务站的布局应改为殡仪馆服务网点,建议取消殡仪服务站规划布局,修改为殡仪馆服务网点规划布局。 |
采纳 |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将殡仪服务站规划布局修改为殡仪馆服务网点规划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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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规划》的制定需以合法性为基石,兼顾民族特色与民生需求,通过充分吸纳民意、完善法律依据,确保其既能有效指导殡葬事业发展,又可防范法律风险与社会矛盾。 |
采纳 |
规划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程序合法合规,兼顾民族特色与民生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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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州民政局 |
一、建议规范公墓名称用语。2026年3月30日即将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公墓分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两类,但规划中多处表述为“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堂/公墓”等,表述凌乱。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与省对接,规范公墓名称用语。 |
采纳 |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公墓名称,改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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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按照辖区人口变化,按满足20至30年使用需求原则确定规模。考虑到之前巡查整改存在超规模建设问题,建议论证是否按30年设计。 |
采纳 |
规划按照30年使用需求测算规模,规避超规模建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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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近年来国家、省、州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殡葬政策文件,建议《德宏州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结合现行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 |
采纳 |
全面衔接国家、省、州最新殡葬规范政策文件,优化规划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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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盈江县民政局 |
建议进一步科学规划村级公墓分布。 |
采纳 |
加强与盈江县相关部门对接,合理测算人口及需求,完善村级公墓布局规划。 |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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