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低保。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自2022 年 7 月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700 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5343 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A 类保障对象为 445 元/人·月(从2022年9月起按446 元/人·月的标准发放);B 类保障对象为 287元/人·月;C 类保障对象为 247 元/人·月。
2.特困供养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已实现全省城乡统筹,统一为 910 元/月。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 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 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 151 元/人·月,二档 88 元/人·月,三档 50 元/人·月。
3.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2022 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为 1990 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 1290 元/人·月。
4.临时救助。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5.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残疾100元/人·月,二级残疾9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90元/人·月。
6.高龄补助和长寿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年满 80至99 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保健补助为 50 元/人·月;年满 100 周岁高龄老人的长寿补助为 300 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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