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设立
二、主办机构
德宏州社会组织管理科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四、适用范围
拟设立登记慈善组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材料
申请慈善组织设立的,应在拟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有要求的申请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
2.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的议题中必须包含申请慈善组织的相关内容;
3.章程草案:章程草案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附件),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七、办理流程
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一并办理,审核流程一致。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30日内。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联系电话:0692-2116087
附件:
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 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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