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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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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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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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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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德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07]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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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持有农村户口,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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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部门出具) 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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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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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贫困家庭按照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提名报村(居)民委员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决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举报电话五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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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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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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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状态 |
在本部门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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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
各县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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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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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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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州民政局 2130503 潞西市民政局 2110105 梁河县民政局 6161191 盈江县民政局 8180341 陇川县民政局 7177272 瑞丽市民政局 4100107 畹町区民政局 5151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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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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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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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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