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117000-2018
德宏州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业务手册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5
(六)《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 5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5
表2 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8
表3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9
前 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德宏州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全州性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适用对象
全州性慈善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五)《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六)《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
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引导慈善组织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依法审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备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慈善信息的发布,建立公益慈善项目库,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四、实施机关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七、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材料见表1,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申请材料见表2,公募基金会申请材料见表3。
表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文字清晰。 |
|
2 |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议题、表决方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
|
4 |
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
表2 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文字清晰。 |
|
2 |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
表3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 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文字清晰。 |
|
2 |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 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一、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实施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市场定价或双方约定
十二、许可办理
(一) 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许可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州民政局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人初审和实地核查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后决定。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许可服务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十四、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1许可流程图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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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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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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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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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图1全州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业务办理流程图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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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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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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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图2全州性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流程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表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1.慈善组织名称: ;
住所及邮编: ;
2.组织类别:□基金会 □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
5.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 □否
6.业务主管单位: ;
7.工作联系人: ,职务: ;
8.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手机 ;
传真 ;Email或QQ号: ;
9.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10.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是 □否
时间: ,地点: ,
议题: ,
出席理事人数: 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例: ;
11.是否首次申请:□是 □否
12.申请理由:
二、内部治理情况
1..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
理事长(会长): ,□专职 □兼职
在本组织职务: ;
本组织现有理事: 名,理事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来自同一单位理事: 名,分别是: 、 、
、 、 、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 ;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 名,分别为: 、 、 、 、 、 、 、 、 、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
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 名,分别为: 、 、 、 、 、 、
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
;
④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 名,分别为: 、 、 、 、 、 、 、 、 、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
2.法定代表人: ,是否为内地居民:□是 □否
在本组织担任职务: ;3.秘书长专(兼)职:□专职 □兼职 专职工作人员数: ;
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有监事 人, □成立了监事会,
监事名单: ;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
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 年召开 次,
申请前两年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
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
申请前二年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三、运作和接受监督情况
1.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 □否 税务登记证号: ;
2.申请前二年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① 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
年,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② 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
年,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3.是否参加了社会组织评估:□是 □否(如选否,不需选择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4.申请前二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检):
年,□是 □否; 年,□是 □否;
年度检查结论: 年,□无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年,□无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5.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是 □否
6.是否被纳入异常名录: □是 □否
请列出具体情形: ;
7.申请前二年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 □否(如选否,不需填写以下四项内容)
①行政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②行政处罚种类: ;
③实施机关: ;④违法行为: ;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组织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条件,不存在申请前二年被纳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绝不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组织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妥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注:提交该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组织前二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2.加盖本慈善组织印章的会议纪要;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4.本申请书未尽事宜可以另附说明,并加盖本组织印章。
表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1.慈善组织名称: ;
住所及邮编: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
4.业务主管单位: ;
5.工作联系人: ,职务: ;
6.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手机 ;
传真 ;Email或QQ号: ;
7.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本组织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申请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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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