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文件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我州落实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县(市)执行中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报告。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德宏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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