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6652   作者:  日期:2022/7/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全面推进以自建房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安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会议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安全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严格的措施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从根本上清除隐患、堵塞漏洞、化解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2.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州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单位)。

3.全面排查,全面整治。与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充分结合,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工作,聚焦重点,全面排查整治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场所、农村房屋、城市房屋、公共建筑以及城镇燃气、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做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4.分类处置,依法整改。在排查摸清隐患底数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处置,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5.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

(三)任务目标

2022年5月上旬,全面启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7月31日前完成以经营性自建房为主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并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全面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聚焦经营性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大排查,不漏一户、不留盲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市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周边和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全覆盖排查整治辖区内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集贸市场、电影院、公共娱乐场所、文旅场所、码头、车站(场)及交通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以及企业厂房、仓库等。(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

(二)全面排查整治农村既有房屋。聚焦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作出租)、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4类农村自建房,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细化分类整治措施。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分批分类开展隐患鉴定,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对长期闲置不用的房屋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坍塌等事故。做好农房安全应急响应,针对汛期、地震等自然灾害,开展应急安全评估,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

(三)全面排查整治城市既有房屋。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持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加大对违章建设、违规经营及监管失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持治理存量和遏制增量两手抓,特别是要坚决遏制增量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

(四)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建筑。按照隶属关系,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全面开展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区办公场所、工业和农业加工用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等)

(五)全面排查整治商品房私搭乱建。以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为抓手,围绕建成的各类商品房、自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住宅类小区,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居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彻查,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分类整治措施进行整改,尤其是对在建新增违法建筑、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建筑物以及擅自加建、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建筑,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要坚决遏制违建增量,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一律“即查即拆”,确保“零增长”。加快推进2021年未完成及2022年新增试点小区的处置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六)全面排查整治市政基础设施。聚焦城镇燃气,全力以赴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考核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开展老化地下管网、道路桥梁、易涝淹积水点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危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和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行为;重点加强对燃气场站、集贸市场、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大排查,整治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器具等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全州2029户非居民用户6月底前安装完成。(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市场监管局。)

(七)全面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加强违建房屋处置、用地手续完善、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工作衔接,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重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5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2022年5—7月)。各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辖区内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栋、不漏一户、隐患不漏一处。逐一建立排查数据台账,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进行整改。主要排查检查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是否安全;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手续是否真实完备;结合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排查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电动自行车是否规范停放;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落实是否到位;疏散指示标识设置是否齐全;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等。    

(三)专家指导(2022年5—11月)。州级成立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专家组,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手册》《云南省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导则》等配套技术文件,规范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当地排查整治工作。

(四)分类处置(2022年5—11月)。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技术力量按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手册》,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3种情况,形成问题隐患清单,进行分类、现场标识、提出处理建议,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结果。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拆除房屋等措施;对主体结构局部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对结构轻微受损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要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分类处置工作要实行现场标识、清单化和挂账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

(五)全面整治(2022年5—11月)。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边见效”原则,对于挂牌警示的房屋建筑,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及时处置,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承担。该停业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技术措施整改,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止,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危房,要坚决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整治工作要逐一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排查出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管理闭环。

(六)依法整改(2022年5—11月)。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妥善处理人民切实利益,对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危房一律依法清空、整改一律依法到位、查处一律依法从严,坚决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产权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发挥牵头整改的作用,限时做到依法整改。

(七)验收总结(2022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验收工作,造册归档,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在不断巩固整治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标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州级统筹协调、县市组织实施、乡镇强基固本”的原则,开展业主自查、乡镇普查、县市重点抽查、州级技术支持并督导检查,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长任组长,有关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秘书长、州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州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障力度,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用活用足现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加固改造,梳理相关用地、规划、建设等政策,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非刚性约束,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全力推进加固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查检查。州及县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10天上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做法成效,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

(四)加强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和改进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制度建设。要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深化源头治理,研究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问题整治机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制性安全鉴定制度。推动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制度保障。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宣传教育,普及装饰装修相关法规和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安全检查等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讲安全、时时守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卫  岗  州长
副组长:赵冬梅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王  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雪  琳  副州长
冯  皓  副州长
刘毅鹏  副州长
董其然  副州长
马云峰  州政府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
罗宏榆  州政府党组成员、州政府秘书长
彭文海  州政府党组成员、州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爱军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段生平  州委统战部副部长、州民族宗教局局长
项仕保  州工信科技局局长
李君川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余海坤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罗祥荣  州民政局局长
吕泽霆  州司法局局长
吴叔康  州财政局局长
董自明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芝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梅学能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定刚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孟诚琨  州水利局局长
李春涛  州商务局局长
杨燕飞  州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  力  州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林山  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马向红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晓辉  州农垦局局长
杨 灵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孔传先  州消防救援支队政委
郑  昭  芒市市长
尚腊边  瑞丽市市长
朱文科  陇川县县长
查金鹏  盈江县县长
何胜富  梁河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芝能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统筹推进《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牵头对全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依法处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既有房屋建筑项目;指导并支持房屋建筑加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指导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州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工贸企业、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三)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教育培训场所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四)州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五)州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六)州民政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及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七)州司法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工作。
(八)州财政局(州国资委)负责指导各地将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九)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违规违建排查处置等工作。
(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指导开展自建房、城镇房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车场(站)、码头及交通服务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二)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房排查整治,配合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
(十三)州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行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四)州商务局负责指导开展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审批把关工作,开展会展行业、自贸区、口岸通道、加油站、商贸物流等商务行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五)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旅行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六)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七)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工矿、危险化学品厂库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八)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复核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提供经营性场所名录清单,开展经营性房屋建筑排查整治。
(十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二十)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十一)州农垦局负责农垦系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本地区安全隐患排查主体责任。

 
附件2

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技术专家组

组  长:王丽军  保山科丹设计院注册结构师

副组长:董保柱  德宏州建筑设计院注册结构师

杨必恋  德宏州造价协会会长

成  员:祝建科  云南中鼎建筑设计公司注册建筑师

向 萍 芒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结构师

何 阳  德宏同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

张恒山  德宏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师

字德强  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

明立新  德宏众合建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陈博文 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副高

陈 勇  云南联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附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https://www.dh.gov.cn/zjj/Web/_F0_0_524QXK74C7B8F4EF57684C9B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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