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德宏州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3723   作者:  日期:2022/7/20

摆二旺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将城郊结合部乡镇一体化管理的建议》(第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摆二旺保代表对我州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鼓励和鞭策。关于您提到请求将城郊结合部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建议的问题,现将目前开展的工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建议组建城郊结合部乡镇综合执法队伍,从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车辆编制保障方面给予支持方面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文)和《云南省委办公厅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云办通〔2020〕15号)以及《德宏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通〔2022〕8号)文件精神,我州在风平镇、城子镇、旧城镇、勐养镇等7个乡镇开展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试点改革工作,成立了乡镇综合执法队,结合乡镇大小、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核定综合执法队员5-7名事业编制。州委编办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试点实施方案〉相关附件的补充通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明确了乡(镇)“属地管理”事项114项、政务服务涉及乡(镇)事项79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首批委托延伸事项1664项。待我州试点工作成熟后,将及时向全州乡(镇)推广。

二、建议将城郊结合部部分省道、县道、乡道纳入日常洒水降尘作业方面

目前我州各县市日常洒水降尘作业区域均为建成区,各县市环卫清洁保洁已基本实施市场化运作,城郊结合部暂未纳入日常洒水降尘范围。

下一步,州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协调各县市环卫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时调整日常洒水降尘范围,提高降尘抑尘效果。

三、关于建立健全规范城郊结合部治理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等车辆道路运输和非煤矿山、砂石料场采砂石的长效管理机制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有较详细的规定要求,涉及到的车辆道路运输污染、各类矿山管理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部分法定事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如:芒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芒政发〔2021〕20号),明确了市直部门及其各乡镇的工作责任。

州级层面,为规范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等车辆道路运输和非煤矿山、砂石料场采砂石行为,经州委、州政府同意我州于2021年12月23日印发了《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通〔2021〕91号),并出台了16个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包括“建筑工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矿山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面”、“河道采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对规范我州渣土车道路运输、建设工地、砂石场、矿场等行业管理提供了行动指南。

在下一步的工作,州住建局将根据工作职责积极督促指导各县市尽快完成城郊结合部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涉及住建部门的各项工作。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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