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编号:德府登102号 《芒市廉租房保障办法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5月17日第二届芒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7月17日起施行。 芒市廉租房保障办法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和《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含3倍)。 (二)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 (三)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必须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建成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1年以上。 (四)符合本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原芒市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下岗的困难职工只要取得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芒市建成区的失地农民、芒市原蔬菜管委会菜农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二、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成员认定。核定申请家庭人口数以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数为准。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住一处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申请家庭需要共同推荐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作为代表,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符合下列情况的,申请家庭人口数的计算方法为: 1.申请家庭有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服役、服刑(包括户口迁出本市的)三种人员的,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2.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城镇或不同社区居委会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包括与其同住一处的子女)可合并为一户计算实际人数; 3.夫妻离异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生效满三年后方可提出申请。若夫妻离异后一方户口未迁移的,则原配偶不计入申请人户内实际人数; 4.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5.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就学、服役、服刑三种人员除外)。 (二)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现家庭成员拥有(包括5年内已出售的房屋)的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拆迁实物、货币安置、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的住房面积、农村现有住房和已享受农村宅基地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 2.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租金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家庭收入标准认定:提供芒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下低收入及低保家庭的有效证明。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外原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下岗的困难职工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递交下述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及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归还)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核实后归还)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低收入家庭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的原件(核实后归还)及复印件(指《芒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 6.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补偿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买卖审批书》;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及住建房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7.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的有关书面材料;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及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及复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属于辖区权职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需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芒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入户调查表》,并将调查形成初审意见,在其所辖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复审意见盖章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社区对申请对象递交的《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芒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入户调查表》,并将调查形成初审意见,在其所辖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复审意见盖章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和公安部门。 1.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上报市人民政府,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 四、保障形式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廉租住房的,轮候期间自行租赁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资金安排情况,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1.廉租住房的实物分配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轮候制和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法来确定廉租住房房源安排。分配到房源的申请家庭须按相关租赁程序办理手续,并服从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 2.每个申请家庭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总数、各小区户型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家庭人口数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平方米/套.户) 1人家庭30 2人家庭40 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
3.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房源不足时,保障对象进入轮候库,连续轮候3次的,可优先配租。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年满60岁的老人)、老(保障家庭实际入住人员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五、租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建设成本租金加维修费、管理费构成。每平方米建设成本每月租金标准为:项目总投资÷总建筑面积÷房屋使用年限÷12;维修费、管理费二项构成的租金标准2.2元/平方米.月。 申请家庭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按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计算租金交纳标准: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3倍至城市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按照成本租金的70﹪十维修费、管理费租金标准收取;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倍至城市低保标准以上的,按照成本租金的30﹪十维修费、管理费租金标准收取;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线以下的,免收成本租金,每月按维修费、管理费租金标准2.2元/平方米收取。 已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申请人须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芒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度。合同应当包括廉租住房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管理机制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和日常维修。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所属乡镇、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局及公安部门,经两单位认定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有关政策认为须对被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和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法律责任 (一)承租家庭应当合法使用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今后不得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廉租住房: 1.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租金标准。 (二)违反本意见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和《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3年7月17日起施行。 (五)本意见由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