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力度,遏制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建筑和私搭乱建行为,根据省、州关于开展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的要求,盈江县通过“六个到位”,铁腕出击、铁拳整治,于2017年3月1日召开盈江县违法违规建筑整治誓师大会,并组织力量集中强制拆除县城允燕大道4号路口旁15户违建户的违法违规建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4753.28平方米,全面打响全县两违整治的第一枪。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为确保强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拆除行动由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县指挥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制定了《盈江县违法违规建筑整治誓师大会“两违”建筑现场强制拆除执行方案》,组建现场拆除临时指挥部,由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长段其含同志亲自指挥,下设统筹调度、外围警戒、中心执行、动迁安置、现场拆除、医疗处置、应急处突、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信访维稳、水电工作、宣传报道、现场督查、土地征收等14个工作组,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各司其职、分级负责。
二、摸底调查到位
在开展拆违前,组织平原镇镇、村、组干部逐户入户走访,了解清楚每一户的人员姓名、家庭人口、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工作单位、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坚持逐户调查、逐户走访,反复做工作,准确掌握了片区内23户违建户的基本情况;15个乡镇和农场分别对应挂钩的违建户进行入户调查,进一步摸清情况。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违建户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切实摸清底数,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开展拆违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力量整合到位
从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抽调干部800人,充实进入各坝区乡镇,全面开展全县“两违”集中整治工作。由乡镇(农场)由党委书记担任拆违突击队队长,整合乡村干部、民兵30人,分别负责入户动员、动迁安置、物品清点、物资搬运、外围警戒等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抽派200名干部,负责人员安置、物品清点、信访维稳等工作;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派出73名干部分成15个工作组,定人定岗定责,分别入户反复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风险排查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发放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催告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派出50名干部分组负责对应15户违建户进行违法违规建筑机械拆违操作等。做到工作细节环环相扣,拆违程序依法依规。
四、宣传动员到位
为解开违建群众思想上的“疙瘩”,平原镇政府、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分组入户走访,耐心细致的讲政策、讲法规。整治范围内原有23户违建户,通过前期宣传动员,有8户违建户主动自行拆除了违法违规建筑,但仍有15户违建户抱有观望等待思想,不愿拆除违法违规建筑。为进一步做通工作,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指挥部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鼓励重点区域违法违规建筑自行拆除的通知》,对于主动自行拆除的违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户300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离、拆除的,视情况按拆除违建物评估价的50%、30%、10%比例给予补助;对自行拆除违规建筑并购买商品房的,以货币化安置方式每户补助3.3万元。相关政策制定后,由全县15个乡镇和农场分别挂钩15户违建户,乡镇(农场)党委书记亲自带领班子成员入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动员。最终,15户群众全部同意自行搬迁。周边的1户违建户受到强烈的工作 氛围感染,主动联系县指挥部,自行搬离,拆除了违法违规建筑。
五、强拆安置到位
在开展强制拆除过程中,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是简单的只拆房子,不因强拆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不因强拆增加群众的对抗情绪。成立动迁安置组,专门负责拆违后群众的安置问题,提前选定两个安置点用于强拆户的人员和物资安置,在原县财政局机关安置9户55人,为强拆户提供了住宿、生活地点,解决了临时生活安置问题;为6户强拆户解决了物品摆放问题;为1户违建户解决了场地租赁问题。
六、依法行政到位
在执行强拆过程中,我们注重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县住建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认违法违规建筑,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7日后将违建户法律文书资料移送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接案后,下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7日后下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3日后仍然未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制定行政强制拆除执行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强制拆除。在现场强拆过程中,专门抽调县纪委、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干部成立现场督查组,在抓好干部纪律的同时,重点对执行方案进行法律评估,提供法律意见,避免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通过开展誓师大会和现场强拆,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两违”整治氛围,全面铺开了城乡“两违”整治工作。目前,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正组织干部,沉到基层,抓好抓实摸底排查、宣传发动、政策解答等工作。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