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取得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验收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验线表。
2.建筑外立面装饰已完工,非临街建筑满足建筑主体色彩要求(主色调米黄色墙面,金黄色屋顶);临街建筑按所批准的临街立面效果图方案(含灯光、门头广告)实施完成。
申请地点: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中心
联系电话:2113295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将不予出具验收证明。(第3、4、5条行为将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1.建筑主体色彩要求不符合要求(主色调米黄色墙面,金黄色屋顶)。
2.沿街建筑未按批准的临街立面效果图方案实施,私自修改方案,或者改变建筑外观色彩等行为。
3.建设工程主体、基础或滴水超出土地界限。
4.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如超层、超面积、未按报建施工图施工等。
5.存在私搭乱建行为,如在房顶、房前屋后私自搭建雨棚、车库等。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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