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建罚〔2016〕03号)

浏览量:4829   作者:  日期:2016/1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建罚〔201603

当事人: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址:州人事局家属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池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沐东村10号附1

经查实,你公司作为德宏州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地质勘察单位,实际勘察合同显示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存在资质挂靠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款《建筑法》第65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

以上事实,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组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你公司挂靠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元10000.00)罚款,责令其改正。

当事人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户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24-139801040000270,地址:农行德宏州为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西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单位(印章)

201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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