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瑞丽市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瑞丽市住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市场房屋租赁能力,缓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供需矛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政规〔2018〕2号)精神,结合瑞丽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家庭人均收入高低的原则,分档次核定发放标准。
(二)人均按15平方米的上限减去家庭自有住房的面积,差额发放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7-12元/人/月/平方米,分六档发放,确定具体档次是根据发放对象收入情况、发放人数、上级下达的发放资金。
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本市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3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目前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为5000元,按不高于85%计算,月收入标准为4250元。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个人)不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任意申请成员购有营业用房,且根据市场行情核算房屋租金合并家庭其他收入超4250元的;
2.参与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不满一年的,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3.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各类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4.拒绝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的;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6.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
(二)拨付方式:以户为单位,按季度打卡拨付租赁补贴。
四、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复印件的须严格查验原件)。
1.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并由社区核实签章;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属最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原件);
6.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配租地住房状况证明原件;
7.与申请人身份证明相一致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8.承租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复印件;
9.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另行要求提供)。
五、审核
(一)初审
申请人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单位要对申请资料负责全面审查、调查,对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初审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乡(镇)、社区、村委会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对其资料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六、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将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
七、发放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最后一次发放将在2020年12月25日前发放到户。
八、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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