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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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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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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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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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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搬迁安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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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五条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
州 | 州搬迁安置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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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行政裁决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
州、县 | 州搬迁安置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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