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德宏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2号)、《中共德宏州委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是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德宏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德宏州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德宏民政局、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德宏州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宣传、督查、政务公开、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扶贫挂钩联系点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全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牵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基金监管和规划财务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政策法规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条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1号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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