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0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州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一、目前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展
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发展,不断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州委、州政府给予高度重视。我州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幼有所育”目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全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州卫健委积极开展托育服务专项调研,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院深入5个县市辖区内19家托育服务机构、家庭托育点、提供托育服务的早教等不同类型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建设规模、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师资力量、医疗卫生等情况开展了调研,切实掌握我州托育服务发展管理情况。二是全面摸底我州婴幼儿托育机构情况。目前,全州共有各类托幼机构78家,其中专业托育机构29家、幼儿园托班48家、家庭托育点1家,可提供托位3319个,托位较2020年底增加1185个,增长55.53%。全州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2.52个,较2020年增加0.9个。全州托幼机构实际托收3岁以下婴幼儿1081人,入托率为32.6%。全州托育机构拥有师资1018人(其中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占19.8%、保育专业资格证书占23%、高中以上学历占24.3%、初中以下占10.5%),取得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占51.2%。三是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托育服务发展支持政策体系。认真钻研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制定《德宏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出台《德宏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德宏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德宏州托育机构备案指南》等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构建起政策支持体系,着力解决要素保障、融合创新、队伍建设、综合监管等方面问题,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全面推进托育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四是开展示范建设活动,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推进全州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示范机构标杆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州完成首轮示范机构评审,瑞丽市煦博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梁河县萌宝托儿所2家机构获得“德宏州州级示范托育机构”命名。芒市完成初审推荐2家托育机构参加第二轮州级示范建设。今年11月份前准备择优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2家机构参加省级示范建设。五是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培养,依托州妇幼保健院举办培训班,对全州托幼服务机构参加报名的816名负责人、管理者、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其中521人从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开展托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育婴员48人次、小儿推拿243人次、婴幼儿照护101人次、家政服务1681人次;等级认定保育师(保育员)840人、育婴员83人、家政服务412人、小儿推拿36人。六是探索医育结合试点,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瑞丽市计划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一所“社会托育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到昆明示范机构参观学习考察。州卫生健康委正在谋划依托州妇幼保健院建一所“州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优势资源组建技术专家组,对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相关人员培训、示范机构评估,婴幼儿身心发育、早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卫健局主动组织卫生监督执法、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的专家,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还组织托育机构人员参加传染病防控技术知识、卫生评价及婴幼儿照护等业务培训。七是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加强托育机构日常监管,强化法治意识,履行牵头职能,推进规范发展,目前全州已有11家托育机构完成备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严格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妇幼〔2022〕11号)规定要求,积极开展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和整改指导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托育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托育机构备案、安全防护、保育活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权益保障等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违法查处。八是发挥政策优势聚合发展动力。托育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及纾困解难等优惠政策持续发力。出台《德宏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十四五”期间开展托育服务机构托位补贴试点,每个县市选择1-2个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3个班,每个托位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纳税人的养育负担,2022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享受人数3517人,扣除金额2939万元,减税金额149.6万元。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健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托育管理体系”的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形成多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合作高效、综合监督的新型托育服务监管机制。省级将加快出台《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逐渐推开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形成。
三、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托育行业规范化的标准”的建议
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消防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从制度入手、从管理规范入手、从消防安全工作细节入手,科学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托育发展关键在人才,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打造托育人才队伍。认真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岗前、转岗、创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岗位技能培训,持续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以技强能、以能促进。配合教育体育部门加强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人社部门贯彻落实托育机构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积极开展托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培训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创新体制机制。补齐短板弱项,全面推进德宏州婴幼儿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4.5个的目标。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二是落实职能职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利用各级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优势,搭建好合力共建、全力共进的工作平台。
三是强化综合监督。卫健、教育部门将严格规范准入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托育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托育机构备案、安全防护、保育活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权益保障等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违法查处。
四是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开托班,并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充分调动幼儿园的积极性,推动托幼一体化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的支持,也真诚的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继续关注卫生健康、教育事业,为我州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翠华,210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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