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玉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落实医疗卫生津贴发放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只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都能享受。我州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总数562个,卫生人员12947人,经调查,目前享受原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约690多人,主要分布在疾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阶段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已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新标准的岗位要求均在开展前期的摸底调查,拟摸清岗位,掌握人员情况。
原津贴标准从1979年就开始执行,政策执行时间长,涉及的岗位种类多,且人员随着岗位的变动而不断更新;加之办理业务人员也在不断的变动,且要与人社部门不断沟通,造成相关政策未得到很好的延续和执行,也就出现了你所反映的在岗未享受或享受未在岗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好、落实好卫生防疫津贴的管理发放工作,确实保障符合岗位条件人员的利益,我们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6号)要求,对现有情况进行及时清理,并结合实际,会同人社部门做好发放岗位的界定,做到统一规范。要求各县市、各单位对享受津贴人员的申报、核定要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做到定岗不定人,确保实际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到津贴;同时,严格控按照政策执行,不扩大、不缩小范围,杜绝出现“打擦边球”现象。
(联系人及电话:夏晖 2121111)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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