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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宏州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8975   作者:州人口计生委  日期:2008/12/12


关于印发《德宏州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行政负责人

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站: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德府办电〔200831号)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36号)精神,结合州人口计生委部门实际,制定了《德宏州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州人口计生委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学习贯彻执行情况在320以小结形式报委纪检组监察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德府办电〔200831号)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36号)精神,结合州人口计生委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将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做到责任明确,组织到位,成立州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和督导组。

  长:番绍芬  州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雷麻腊  州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沈丽萍  州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沈赵留  州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员:宁显流、段建玲、管国芹、刘文祥、胡  杰、肖之斌、赵会、杨恩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主任和督导组长由沈赵留兼。办公室成员为管国芹、胡 杰、康有祝;督导组成员为宁显流、管国芹。

二、实施方案

(一)起草制定州人口计生委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责任人沈赵留,协助人康有祝。完成时间:200837日前

(二)按照各自行政职责整理完成各自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并做出承诺。责任人为各科室站负责人。完成时间:200837日前

(三)签订承诺保证。责任人沈赵留,协助人康有祝。完成时间:200837日前

(四)整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并进行公开。责任人沈赵留,协办人胡杰、康有祝。完成时间:2008312日前

三、督促检查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执行监督由纪检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做到有记录,有小结。负责人沈赵留,协助人管国芹、康有祝。

四、考核

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经检查组提出,不及时整改的,由纪检组提请委党组进行问责。全年问责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评为不合格。

 

德宏州人口计生委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口计生委机关二级班子领导及下属两站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责令公开道歉;

(五)        通报批评;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停职检查;

(八)        劝其引咎辞职;

(九)        责令辞职;

(十)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组会同州纪委、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影响公正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组组织监察室、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州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州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州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州人口计生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法规科组成州人口计生委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委党组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州人口计生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由州人口计生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口计生委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州人口计生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州人口计生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州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监察室具体承办,纪检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口计生局,由所属县市进行问责管理,州人口计生委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对发现需要问责的事项,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315日起施行。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对州人口计生委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将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要求。

(四)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州人口计生委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州人口计生委的职能状况。

(五)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在“德宏人口计生网”公布、政务公开栏公开、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人口计生各项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结果,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透明度。

(六)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委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8项工作承诺: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州人口计生委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科室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委机关、服务站和药具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州人口计生委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州人口计生委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委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科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委员会报备,由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布。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科室要将职责内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报委员会,委员会将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坚持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科室要把“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州人口计生委年终对公务员及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评优评先和提拔的重要依据。年内有二次被问责的,将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列为考核提拔对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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