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饮水水源地保护的提案》(第13030115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水源地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认识。充分利用现代媒介,持续加大对水生态文明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爱水护水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养成爱护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好习惯”的建议。
近年来,州水利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为主题,充分应用单位内部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网络、报刊、民族节日、赶集日等作为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节水知识、水法律法规。2023年以来开展节水宣传各类宣讲20余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生动局面,不断提高群众爱水护水意识。下一步,州水利局将持续创新做好宣传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住建、林草等部门对水生态文明的相关知识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宣传普及。
二、关于“划定乡村水源保护区,切实保护好水源。在完成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乡村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水源地造林植被恢复工作。对现有的乡村水源地按照水源地径流面积、供水量大小和供水人口的多少,合理划定水源地保护面积。对现有水源地内的竹子、松林、杉木、桉树等其它不利于保水的树种逐步替换种植,种植水冬瓜树等保水能力强的阔叶树种”的建议。
德宏州共有42个饮用水水源已经划定了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共15.44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335.13平方公里,准保护区44.861平方公里,共划定总面积411.45平方公里。其中包括7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35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结合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正在逐步推进乡镇级范围内其他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不断扩大划定对象和范围。下一步,州生态环境局将加快推进千人以上自然村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积极储备申报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资金,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投资建设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对于现有水源地内替换保水树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和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依照“适地适树”的原则,积极引导林农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中保水能力强的阔叶树种,例如:秋枫、蒲桃、桤木(水冬瓜)、尼泊尔桤木(旱冬瓜)、山杨、四籽柳等,逐步完成水源地内树种更替。
下一步,州林草局将积极引导各县市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按照采伐有关要求探索开展树种更替及植被恢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指导县市政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激励性制度,让保护生态的主体得到补偿,真正体现生态公平的原则。
三、关于“抓好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定期清理水源、水源地造林、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加大水源地保护标识、设施的建设力度,对水源保护区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牲畜进入水源地,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游玩等活动。加大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追究侵占水源地和破坏水源林的行为。同时,利用好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有效约束”的建议。
一是强化建章立制。2023年12月25日,德宏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德污防办发〔2023〕50号),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摸底调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大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善、规范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及隔离设施、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不达标水源限期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和强化风险管控防范饮水安全突发事故8大重点任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于2024年1月19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是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实施瑞丽市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保护整治,实施芒市和梁河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程,完成梁河县箐头河水库县级饮用水源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及饮用水污染风险评估,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800万元开展盈江县、陇川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下一步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制度,严格落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依法严厉打击追究侵占水源地和破坏水源林的行为,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开展水源地保护建设。
四、关于“探索以水养水,分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完善有偿用水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水源林地保护范围。依照供水规模划定监管职责。供水人口5000以上,行政监管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行政监管主体为乡(镇)级人民政府;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以下行政监管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管理制度,克服免费或象征收费,按人口收费等不合理不公平的收费管理制度,建立起养护成本或全成本的水费收缴制度,解决管护经费,落实责任和人员”的建议
全州共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1811件,分散式供水工程516件,通过深化农村饮水管理“三个责任人”和“三项制度”,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机制初步建立。一是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全州5个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已分别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并公布了“三个责任人”名单和监督电话、邮箱。5个县市已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出台了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全部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延伸至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管委会,建立了乡镇和村级管水负责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台账,做到了农村供水工程有人管。二是积极组织培训及技术指导,全州1811件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明确管护人员1198位,州、县开展培训15期,从水处理工艺及质量控制、水污染应急处理、管网漏损控制、水费收缴等方面,不断提高农村供水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三是全力推进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NO.632),各地结合实际,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以政府定价,其余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定价,全州1811件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已全部定价并全部收费,水费收缴率为97.66%。下一步,州水利局将持续深化农村供水管理责任,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挤水分”工作,强化按方收取水费,切实保障管养维护经费,逐步达到“已水养水”。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对今后的水利改革发展多建言献策。
德宏州水利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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