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5月13日
供稿:德宏州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左显强
审稿:何木南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60号
邮编:678400
电话:2213897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周某直播地点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安排,周某直播的场地、设备以及销售的产品均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提供。2022年5月,因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省外开展业务,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前往参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员会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周某生前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包含工作内容、直播平台、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工作时间、竞业限制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期间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对周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度用工管理。故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用工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关系呈现多样性。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名称及形式来简单判断,而应紧紧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内容,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实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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