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宏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人社通〔2022〕 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德宏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在德宏辖区内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入选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中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在云南省发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和机构培训资质条件内开展培训,不得超范围、超等级开展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管理要求,抓好培训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及时落实培训后资金申报和后续工作落实。培训机构应按属地化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切实保障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退出管理
第四条 按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受到问责处罚的培训机构进行统一建账记录,切实加强培训机构的退出管理。
第五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课整改,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3天整改:
(一)不接受属地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人员管理指导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抽查指令要求2次以上的;
(三)培训期间基本教学管理秩序混乱、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2名师资开展培训的;
(五)培训人数超过相关要求的;
(六)经监督检查发现可及时进行整改问题的。
第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培训班次,并对其通报批评,限期1个月整改:
(一)未按开班申请要求落实,擅自开班培训或擅自更改培训地点的;
(二)未按录入“技能云南”网络培训平台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擅自删减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和学员不到位的;
(三)未将授课师资录入“技能云南”网络培训平台审核,擅自变更或违规使用授课师资或申报授课师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每班次抽查平均学员出勤率低于80%或培训课时不足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管理不严格,培训实施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经检查审计发现较重但能进行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下达整改告知书,限期3个月整改:
(一)对当年度取消培训班次2次及以上的;
(二)存在恶意竞争招生或恶意投诉的;
(三)严重干扰培训、结业考试考评工作的;
(四)违规使用盗版教材的;
(五)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一般性培训安全事故的;
(七)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管理要求开展培训的;
(八)经检查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机构培训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分包给其他培训机构的;
(二)发现有冒名顶替,涉嫌培训造假,搞虚假培训、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
(三)违规向学员乱收培训费的;
(四)被学员投诉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
(五)被通报批评或警告后经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管理要求落实,在“技能云南”网络培训平台上篡改数据、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七)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指导、监管和督查的,或在检查、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经检查审计发现十分严重问题的;
(九)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树立过程安全才有结果安全的意识,不能只看结果、不管过程,要切实加强经办流程、培训成效、资金拨付管理。要切实发挥各级培训工作专班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监督合力。要配强干部队伍,把业务素质硬、思想觉悟高、廉政意识强的干部放在审批监管的重要岗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和中标培训机构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强化监督,面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到的实名举报投诉要件件有落实、有回复。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资金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估,对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线索应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查明,对查明的违规违法行为逐条整改销号。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建立诚信“黑名单”,并报送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托“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和当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职业培训学校失信行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因取消培训资格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今后不能再参加德宏州的培训机构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不断强化数据录入的时效性、同步性、准确性,应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课程、培训学员、结果考核、资金拨付等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好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年检年审工作机制,按要求抓好培训机构评估工作,并逐级上报评估综合报告,对出现退出管理情形的要按“黑名单”制度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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