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非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节选)

浏览量:7100   作者:  日期:2017/4/20

刑法修正案(九),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修正,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非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刑罚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文章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