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渔业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浏览量:4441   作者:  日期:2024/10/23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力推动农业生产活动有关主体学法、守法、尊法、用法,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德宏州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对2023年全州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的渔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现从中选取1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杨某某、许某某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5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盈江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移送的杨某某、许某某涉嫌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线索,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于12月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当事人杨某某、许某某于2022年2月4日使用电捕鱼器在太平镇黄龙村允摆寨子对面大盈江江堤旁的小水沟捕鱼,被查获时,捕获渔获物小鱼69条、虾1只,合计1.12公斤。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0日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没收涉案渔获物(无害化处理);二是给予当事人杨某某罚款壹仟壹佰元整(1100.00)、给予当事人许某某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典型意义】本案由公安部门查获,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移送的线索及相关材料依法立案、调查、处置。此案中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值得推广、借鉴;本案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1.12公斤,渔获物量不大,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于壹仟壹佰元整(1100.00)、款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看似处罚畸重,但非法电捕鱼的危害不仅对捕获的渔获物造成危害,还对水域生态环境、微生物、底栖生物、植物等造成损害,实则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