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芒市):方某某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办案人员:邵维川、康敏、杨世聪、李霖、李治虎
2022年3月24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芒市农业农村局对芒市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遮放镇某某种子经营店(负责人方某某)销售的彩甜糯,生产厂家为:云南盛多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规格为:每袋200克共7袋,该彩甜糯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现场勘验,拍摄照片3张,对彩甜糯采取现行登记保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项裁量基准(1),做如下处罚:
1.罚款两千二百元整(2200.00元);
2.没收彩甜糯种子7袋。
案件二(陇川) 杨某某经营种子未备案种子案
办案人员:张光为、韩德广
2022年4月20日陇川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种子管理站在陇川县城子镇检查某某种子经营部,发现杨某某在自己的种子经营部销售未备案玉米种子,品种:北玉1521 数量40公斤,已销售4.5公斤。经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此品种未到陇川县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属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杨自兵经营部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40公斤种子采取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案件三(陇川):岳某某经营种子未备案种子案
办案人员:张光为、韩德广
2022年4月29日陇川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种子管理站在陇川县护国乡检查种子市场时,接到群众举报岳某某在家销售杂交玉米种子,立即前往进行检查,当场发现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和销售单,经询问,未办理种子销售的相关手续。销售杂交玉米种子,品种:云瑞152、云瑞62、云瑞319、田单102 数量340公斤,已销售77公斤(注:含自用种27公斤),经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未办理种子经营的相关手续,属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岳麻双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于2022年5月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340公斤种子采取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案件四(盈江):盈江县某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杂交玉米种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
办案人员:杨鑫萍、钏焱林、雷琴、方照忠、郗姣
2022年3月1日下午,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盈江县某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的右侧柜台上堆放以下种子:1.“康农生科”康农玉3号种子7袋,2.北玉16号种子5袋,3.康农玉901种子3袋,4.神龙玉8号种子1袋,5.会单4号种子3袋,6.富农玉008种子1袋,7.北玉21号种子1袋,8.慧玉908种子1袋。经营人员不能提供被查获的种子备案表及不能提供台账记录中记载的友玉988、康农玉868、富农玉6号、友玉876种子的备案表,不能提供“康农生科”康农玉3号、北玉16号、康农玉 901、神龙玉8号、会单4号、北玉21号种子的经营档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杂交玉米种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案件五(盈江):盈江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办案人员:钏焱林、哏留平、雷琴、杨鑫萍、方照忠
2022年4月25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与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盈江县惠启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下列种子:茴香籽1.8kg、芫荽籽1.6kg、小油菜籽28kg,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调查。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其销售的散装种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查获现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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