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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肉牛屠宰、牛肉产品经营户、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芒市地区肉牛屠宰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肉牛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芒市地区肉牛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牛肉产品。自2020年4月1日起,凡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且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定点屠宰厂未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位于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南相章村的德宏盈瑞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屠宰加工厂将作为芒市活牛临时定点屠宰厂。 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农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大牲畜及产品。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农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扰行政执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电话:0692-2119012。 农业执法机关将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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