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转发云南省农业厅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浏览量:12159   作者:  日期:2017/9/12

附件2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   ]县(市区)[   ]乡(镇)包字[年份]第  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

备注: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  (实物名称),共 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五、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六、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附件3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编号:  [   ]县(市区)[   ]乡(镇)让字[年份] 第  号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文章来源:云南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