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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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院校: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任务。

 

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7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结合德宏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省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一条打高原牌走特色路、经营规模适度、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扎实推进全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部、省统筹,州级协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要求,全州各县市自20139月先后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已完成5个乡镇,27个村委会,275个村民小组,20365户农户的权属调查及审核公示任务。2016年全州将在以上试点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州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德办通〔201524号和德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县市要参照州级成立的工作机构,成立各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所,抽调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一)搭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州、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州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损害农民利益。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承包农户利益,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县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要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仲裁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确保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土、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积极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一)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我州山多坝少、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实情,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鼓励通过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农作物高产示范田创建以及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

(二)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把马铃薯、小麦纳入财政保费支持范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各县市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加快培育家庭农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概念,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县市要根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努力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成为全州农村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

(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县市要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

六、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充分利用全州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突出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在农业产业项目上下功夫,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农业企业优先吸纳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的农民和当地的农民就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农地非农化、浪费农地资源、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损害农民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益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待省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后,研究制定我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覆盖州、县、乡三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快设立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打造立足德宏、面向全省的综合性农村产权市场。

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加大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全面改革。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九、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各县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组织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发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州国土资源局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研究制定我州实施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省、州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强化部门配合,充分借鉴我省开远市农村改革经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附件:有关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有关工作责任分工

 

一、工作分工

1. 关于“州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德办通〔201524号和德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的问题,由州确权办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 关于“县市要参照州级成立的工作机构,成立各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所,抽调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由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3. 关于“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由各县市确权办负责落实。

4. 关于“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州、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州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的问题,由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5.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损害农民利益,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的问题,由各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6. 关于“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承包农户利益,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问题,由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7. 关于“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的问题,由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8. 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9. 关于“要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县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要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的问题,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10. 关于“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仲裁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的问题,由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11. 关于“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问题,由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落实。

12. 关于“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我州山多坝少、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实情,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的问题,由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13. 关于“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的问题,由州发改委、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科技局负责落实。

14. 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问题,由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落实。

15. 关于“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的问题,由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16. 关于“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把马铃薯、小麦纳入财政保费支持范围”的问题,由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17. 关于“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各县市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各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18. 关于“努力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成为全州农村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的问题,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负责落实。

19. 关于“有条件的县市要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问题,由各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20. 关于“充分利用全州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突出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在农业产业项目上下功夫,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的问题,由各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21. 关于“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的问题,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质监局、州编办负责落实。

22. 关于“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的问题,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供销合作社、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23. 关于“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负责落实。

24. 关于“研究制定我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覆盖州、县、乡三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快设立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打造立足德宏、面向全省的综合性农村产权市场”的问题,由州委农办、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负责落实。

25. 关于“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的问题,由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落实。

26. 关于“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问题,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落实。

27. 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的问题,由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负责落实。

28. 关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州国土资源局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研究制定我州实施办法”的问题,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29.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的问题,由州金融办、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落实。

30.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的问题,由州地税局负责落实。

31.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问题,由州物价局负责落实。

32. 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省、州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由各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问题,由州委编办、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 全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有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责任分工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 各县市、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州委、州政府督查内容,督查工作由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州委农办、州农业局配合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将本地区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将牵头负责任务的落实情况,按季度分别于3156159151215以前报送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