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
《德宏州农垦局工作规则》《德宏州农垦局规章制度》《德宏州农垦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德宏州农垦局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德宏州农垦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后,已经局党组2018年11月22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中共德宏州农垦局党组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农垦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德宏州农垦局工作机制,推进全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农垦局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省农垦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工作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州农垦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负责局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对分管工作实施领导。副局长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局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代为负责。
第八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负责分管的工作,做好局长、副局长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科长、主任在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副科长、副主任、其他成员协助科长、主任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条 局党组设秘书一人,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职责是:做好党组会议会前准备和会议记录,负责党组文件及党组会议纪要草拟工作,办理党组的具体事务,督办党组决定的事项,完成党组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章 决策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决策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事权范围。决策过程要坚持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敢说真话,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会议主持人要集中正确意见,明确决策意见,不搞议而不决。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加强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散布不同意见;对党组的决定,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可在党组会上提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行。
第十四条 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决策前的调查研究。需要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方案,提交党组会或局务会决策。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州农垦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会议制度,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除人事任免、纪律处分、内部行政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外的涉及编制或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重大信访事项处置等重大决策时,局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由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一)局党组会的主要内容: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局党组会原则上每2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三)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同意确定。提交议题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可行性决策方案,方能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会议的日期、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党组会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如不能到会,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五)党组会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关于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做好准备工作,不搞临时动议,并应逐个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党组会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科长、主任和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局有关人员列席。
(一)局务会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农垦局等上级机关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批示;
2.听取和讨论各科室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局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除应由党组会决定外的局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4.审议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情况汇报和局下发的重要文件、重大活动方案等;
5.研究决定局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项目管理、机关经费预决算和机关基本建设等事项;
6.审定重大调研课题;
7.其它应当由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提请局务会讨论的议题由各科室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明确建议,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定。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后列入议题。
(三)局务会坚持精简、有序、高效的原则。会议的召开及内容应事先通知相关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和内容提前做好会议所需的材料准备。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会议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决定。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
(四)办公室负责局务会的筹备、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发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
(一)局党组会议后,根据会议决定事项,起草会议纪要、批复或转发文件。党组成员应按会议决定,抓好分工负责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二)局务会议后,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由办公室督促有关科室办理。
(三)会议形成决定事项后,各科室要坚决执行,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请示、报告。对拖延不办,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
(一)局党组会、局务会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纪律。
(二)召开局党组会和局务会,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章 公文办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局公文办理和审批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党组会议纪要以及以局党组名义下发、批转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决定任命调配干部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草拟,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及局下发、批转的公文,须按程序经起草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层层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起草文件时必须认真负责,审核时必须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必须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事先主动协商,相关科室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接收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分管领导审批。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交由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按上级规定时间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主要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规定和上级要求,就党组和党组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作风、增强班子凝聚力,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党性修养和组织观念。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之间应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要加强沟通、统一步调,维护集体领导,维护班子团结,互相支持,分工协作,搞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敞开思想,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职工代表对党组的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改进措施,责成有关科室和人员抓好落实。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学习活动规则
第三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综合素质。学习活动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参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是: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各科室科长和主任。局党组书记担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党总支协助做好学习的各项组织活动。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形势与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其它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实行局领导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含休假),请销假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活动统筹安排制度。局公务活动主要包括局领导开展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和重大活动、接待、出差、参加外事活动等,由办公室按照精简、必要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并报局长审批后,按局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局对外提供或发布信息,一般性的信息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事关全局的重要性信息,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督查工作制度。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局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科室对局各项工作部署,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
德宏州农垦局规章制度
为加强德宏州农垦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
为创造性地做好新时期德宏农垦工作,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求,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综合素质。
(一)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主要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知识;现代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知识。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及时充实新的学习内容。
(二)学习方式。
1.自学。自学是干部职工学习的主要方式。
2.集中学习。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一上午为单位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视情而定。遇到节假日,学习时间前移或后延。
3.其他学习。根据省、州相关部门安排,结合单位实际,分期分批选派人员参加各种学习班,积极参加网络在线学习。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培训、晋级培训等,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考。经同意参加培训的,要安排交接好本人工作,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
(三)相关要求。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学习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到学习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做好学习情况记录。
2.每月的集中学习统一组织进行考勤。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参加的要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参加从事本职岗位必须具备和有明文硬性规定的学习、培训、考试、取证的,相关费用给予报销;参加非从事本职岗位必须具备和非明文硬性规定的学习、培训、考试、取证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先用年休假,若无年休假或年休假不足的以事假参加学习培训,费用自理。
二、会议制度
本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领导班子会”、“干部职工大会”、“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大会”制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作,讨论和决定全局性的或者科(室)在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相关问题,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一)行政事务会议。
1.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2.局领导班子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3.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全体在职人员参加。
以上会议由办公室统筹,并负责会议记录、制发相应文件、材料和议定事项督办。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办科室或者主办人要认真负责地办理,相关科室和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做到既不越权,又不互相推诿、扯皮。科室对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在科室及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请会议研究。
(二)党务工作会议。
1.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会议记录、制发相应文件、材料,并负责议定事项督办。
2.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组织,党总支委员参加。
3.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党支部委员参加。
4.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组织,支部党员参加。
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明确的分工负责制度,按以事定岗、岗责结合的原则,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事项、人事调动、人事任免、大额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分工抓落实。工作中班子成员之间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定期通报情况。严格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勤政廉政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工作服从安排,办事不拖沓、不推诿。凡是局党组会、局务会和局领导班子会做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和领导指示的重要事项,相关承办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三)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德宏州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德宏州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及实施细则》《德宏州治理庸懒散慢六条规定》等规定,不准做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让单位形象蒙受损失。出差到基层,除按规定安排的食宿外,不准向基层单位提出进行高消费和奢侈性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赌博;中午不准饮酒,不得因饮酒影响工作,严禁酗酒闹事损害单位形象;不准吸食毒品,每年不定期组织一次在职干部职工尿样检测。干部职工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严格遵守《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规定,倡导节俭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摒弃攀比阔气的铺张陋习。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办理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书面报告局党总支,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四、考勤制度
(一)考勤登记。
1.全局干部职工都必须严守上班纪律,严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串岗、不闲谈、不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与科室同志说明去向,并做好外出登记。每月由局党总支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1次纪律抽查,考勤、抽查结果须有痕迹记录。
2.局机关工作人员如发生忘记打指纹或忘记进行外出登记情况的,须于事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考勤补签手续。
3.未打指纹考勤,也无外出办事登记记录,且未办理考勤补签的,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
(二)请假、休假、销假。
1.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的,应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凡需要请假的必须写出书面假条,说明事由,经局领导批准。病、事假累计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年终时按相关规定执行。不请假外出、超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出勤的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休假1天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批,3天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核准后呈局长签批。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呈局长签批。局副职领导请假、休假由局长签批,正职领导请假、休假须报告州分管领导。请假、休假离开德宏的,无论假期长短均须在假条上写明出州的时间、地点和事项;主要领导出州的须向州委办、州政府办、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凡请假、休假者,须将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科室人员休假由本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年初制定休假计划并报办公室。原则上年初、年末不安排休假,本年度的休假原则上上半年至少休一半,一般在当年12月10日前安排完毕,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4.根据《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文件规定,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销假。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续假的要及时报批并在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6.办公室于每月初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公示。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加班管理。
1.局机关加班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安排或急办的工作事项。因工作拖沓或失误造成须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办理的业务,不得申请加班。
2.节假日期间,当日值班人员须打指纹考勤,如值班当天无考勤记录的,视为脱岗(未值班);带班领导和备勤驾驶员按照带班(备勤)2天折算为1天计算加班。
3.加班须事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突发事件加班的除外。
4.加班(含值班)不发放补贴,给予相应的补休,补休按照带薪年休假审批程序办理。未补休的加班天数视为出勤。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照财务制度要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树立勤俭持家的思想,共同维护单位的集体利益。
(二)局机关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与收支审批,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并每月公布一次资金收支情况。
(三)单位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财务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州财务管理政策规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四)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决算、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按事权内容由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方案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实施。单位各项业务费用、办公费用的支出,上级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差旅费的报销等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
(五)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需要借款的,一律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事毕及时报销结算。无特殊情况,上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允许再次借支。
(六)工作人员报账要严格按规定填写《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汇总报销单》,并要有知情人签字证明,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会计复审,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核报。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事前审批要求,各项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规定或印制的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统一票据。
(七)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出差、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开支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八)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依法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做好账户年检审核工作。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对财政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规范使用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经济业务核算工作要规范,出纳和会计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工资中如有扣款项目,当月应予公布。
(九)财务要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出纳应按照规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存入银行。月终会计和出纳须进行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账款。
(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会计核算,每月末出具财务收支情况数据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汇报,年终要及时写出财务分析报告提供给局领导。
(十一)办公用品、用具、设备等公物由办公室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统一购置,由资产财务科造册登记管理。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办公物品的监管使用,对不爱护、不认真管理使用,无故造成损坏、遗失的,视其责任情况进行经济赔偿。
(十二)规范各类经费开支。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及开展的各项活动实行事前审批。主办科室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4〕21号)、《德宏州财政局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德宏州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德财行〔2014〕2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批准计划、方案和局报账程序报销。
(十三)财务预决算信息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公开。
六、公车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公车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州明确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不得申请使用公车。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到芒市机场接送机仅限于公务接待来宾使用;保障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公务接待、集中调研等因公用车必须经局长同意,并由局办公室向州政府秘书长或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申请批准后方可派车。
(三)离退休干部因参加公务活动用车不分保障范围内外,根据实际需要派车。
(四)各科室到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可申请派车。派车流程为:科室申请→办公室审核→局长审批→办公室派车。公休日、节假日车辆封存入库,如因公务用车,必须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向派驻的纪检监察组报备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五)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用于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六)驾驶员应遵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遵章守法,文明驾驶,做好出车记录。工作及出车期间不得饮酒,不得酒后驾车,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出车。
(七)实行定点维修管理。车辆发生小故障需要维修或换件(包括保养)由办公室核准后办理;发生大的故障需要维修或换件由办公室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的维修厂修理。出车在外需要就地维修的除外。
(八)实行定点加油管理。由资产财务科统一办理加油卡并充值,由驾驶员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出车在外无定点加油站的除外。
(九)实行定点保险管理。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到州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保险机构办理。
(十)实行定点洗车管理。在芒市的公车清洗由办公室选择确定方便、价格适合的洗车点并实行定期结算,驾驶员每次洗车前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洗车票后洗车。
(十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要按规定按时检车,按期参加保险,以保证行车安全。
七、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主要任务。
1.安排上级部门、业务关联单位、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的吃、住、行。
2.安排各级领导的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
3.负责办理局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4.协助局领导开展对外联系工作,协调好外部环境。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垦发展、运转做好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农垦良好形象。
2.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德宏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杜绝工作随意性,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3.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对口接陪的原则。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执行不同档次的接待标准,从严控制陪同人员和接待标准,反对铺张浪费。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会。
4.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科室接待相结合、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协调安排;对涉及业务性较强的接待事务,应由相关科室牵头对口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报销。
5.坚持定点接待原则。由办公室根据接待任务和财政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标准范围内择优选定定点服务单位。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不得挂账处理。凡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接待住宿、用餐标准。严格执行州制定标准,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处级人员可单独安排标间,其余人员一律两人一个标准间,不得变相特殊安排。工作餐应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鲜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属会议接待的必须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7.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局领导审核证明。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陪同人员、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八、出差审批制度
(一)出差申请。
1.出差人员应填写《德宏州农垦局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2.《出差审批单》为出差行为的确定及报销差旅费的书面依据,由出差人员填写,多人同一事项出差的由指定的人员统一填写。
3.《出差审批单》于人员出差前填写,如因工作需要或时间原因不能提前填写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可先行出差,出差结束后须补填。
4.不属因公出差范围的转诊人员赴外地就医的须经局长审批。
(二)差旅费借支。
1.因公出差须预借差旅费的凭签批的《出差审批单》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2.赴外地转诊人员的相关费用由个人先垫支后报销,不予借支。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办法。
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德宏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德政发〔2014〕9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5〕340号)、《德宏州财政局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缴纳伙食费的补充通知》(德财行〔2018〕339号)等文件执行。
1.在职人员住宿费须刷公务卡结算;离退休人员因无公务卡,赴外地转诊发生的住宿费可刷其它银行卡结算。因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等工作住群众家的,直接向住户缴纳住宿费,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
2.市内交通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以所属行政区域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
3.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提前告知接待单位用餐的伙食标准,并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缴纳用餐费用。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缴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数量缴纳。缴纳的伙食费应由收费单位(饭店、接待单位或接待户)出具收据(收条)。
4.其他单位人员出差到我局,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因工作需要由我局按规定安排接待用餐的除外)。
(四)差旅费审核报销。
1.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最迟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报账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开支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得有出租车票、餐票。报账时,应据实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须同时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送局财务审核无误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发生预借差旅费的,先用报销的差旅费冲抵,冲抵后不足部分由本人用现金补足。
3.二人以上(含二人)同一事项出差的要统一报销,不能分开报销;出差派车的,驾驶员的差旅费统一报销,车辆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另行填写单据报销;驾驶员和局领导一同出差的,由驾驶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4.不得以差旅费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消费项目来套取财政资金。
九、信访接待制度
(一)社会事务科负责协调做好涉及农垦系统日常信访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和归档工作。
(二)日常信访的处理程序。
1.受理:接访人对来电、来信、来访均要填写《德宏州农垦局信访登记表》,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受理信访事项后,对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应予以办理;如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可告知信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于咨询类问题,如情况清楚且政策明确的,可当即答复。
2.报批:凡上级交办的专办件、领导批示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必须呈局领导阅批,在领导签署具体办理意见后,迅速办理。
3.交办:受理的信访件应填写登记表,经局领导签批后,及时转至相关科室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报局领导上会研究决定。
4.办理:承办科室接到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指定一个科室牵头处理;遇有突发性、苗头性信访问题,应依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5.反馈和答复:各承办科室要及时反馈信访处理结果。属上级机关及州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按交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提前1天以上办结。属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回复由社会事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后,统一以局名义答复信访人。
6.催办、督办:社会事务科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催办、督办。
7.归档:对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反馈、催办、督办等过程均应有登记,登记栏目填写要齐全,字迹清楚,信访件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将有关资料交社会事务科汇总归档,社会事务科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信访档案统一移交局档案室保存,以便查询。
(三)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每月25日(如遇假期则往后顺延)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2点30分至5点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时间。
2.接待日的主要任务是接待来访群众,听取和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和有重大影响且较难解决的问题。
3.局领导的信访接待日活动,由社会事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接待记录。
4.局领导接待日实行首问责任制,谁先接待谁负责协调解决,一包到底。
5.接待日内,如值班日领导因事外出,则按轮流接待的安排顺序由下一位领导替代接待。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对来信、来电、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接听,用语规范,注意形象。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积压;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认真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十、安全保卫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工作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的工作秩序,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本单位防盗、防火、防爆的重点部位是办公楼、招待所、车库、配电房、物资仓库等公有房屋,以上部位的各具体负责人是该部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等涉密场所。平时各科(室)的文件、办公用品的安全由各科(室)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杜绝安全隐患,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等),不允许放在办公室内过夜;单位大额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小额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严防外来人员行窃等事故发生。
(六)实行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时到位,认真做好值班工作,遇到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七)上班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须停放在停车棚内上锁管理,汽车须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他人进出。
德宏州农垦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和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各级财政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局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资产财务科负责建账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以及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本局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活动室、车库和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含道路、场地、围墙等)。
2.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GPS测量仪、太阳能路灯、装订机等。
3.通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
4.家具、用具、装具。指单位购置的各种家具,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和管理
(一)采购办法。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工作需要”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原有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基础上,精打细算,合理购置。
1.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科室需购物品应将需要的数量、规格、要求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州级财政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和程序统一采购。
2.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3.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采购。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采购流程。
1.机关内审批流程:科室提出申请→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送办公室报分管资产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同意→根据采购金额提交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2.向财政报批流程:根据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决议填写采购固定资产审批表→送分管资产财务的局领导审核签字→送局长审批签字→向财政局报批备案后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3.无偿调入、捐赠和本单位旧存的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该固定资产按名义金额入账;
4.报废的和无偿调出、变卖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值核销;
5.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按《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
局机关固定资产由资产财务科负责建账管理。统一建账,以价值形态反映、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和统一造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以实物形态反映、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及实物位置。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保管实行分级负责制,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
1.资产财务科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统一造册登记,建立账卡,并定期检查核对,保持账账、账表、账卡、账物相符,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和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2.资产财务科要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台账,各科室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使用人或保管人负有保全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维修。
1.小额(5000元以内)日常维修办理流程:由使用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报分管资产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局长审批同意后维修。
2.大额(5000元以上)维修及车辆、房屋等大宗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办理流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进行维修费用预算→报分管资产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选择维修服务企业(有州明文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维修合同洽谈、签订→维修质量验收合格后结算。
(七)固定资产的退还和移交。
局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调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退还或移交手续。退还、移交流程为:使用或保管人退还资产财务科→资产财务科清点核实后办理签收手续→办公室根据使用需求请示局领导后确定新的使用人或保管人→新的使用人到资产财务科办理领用手续→资产财务科进行资产登记相关内容变更。
(八)固定资产的转移及报废。
1.调拨给农场或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流程:由需求单位向农垦局提出请示→报分管资产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同意→根据资产金额提交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向州财政办理转移资产报批手续→资产财务科凭批准文件和接收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核销手续。
2.对符合本款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作报废:(1)固定资产已丧失效能的;(2)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且没有修复价值的。
固定资产的报废流程:由资产财务科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资产的局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向州财政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资产财务科按财务、保密等有关规定处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九)固定资产的损失。
1.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办理流程:由资产财务科清点核查后提出请示→报请分管财务资产的局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务会研究同意→报州财政审批同意后销账;
2.由于使用人的责任心不强而导致财产被窃、遗失、损毁等,应严肃认真查清责任,责令相关人员赔偿,并按照报损程序进行办理后,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数量。
德宏州农垦局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规范后勤管理,切实发挥好周转房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我局现有的周转房是指原招待所和老设计室用房。
二、周转房原则用于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安排,在芒市无住房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后予以使用。
三、入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调离、退休、在芒市购房或建房的,三个月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住周转房。
四、房租标准及缴费方式。按照《德宏州财政局贯彻执行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入住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财〔2014〕76号)规定,房租收费标准参照芒市公租房租金价格(7.32元/㎡/月)的50%收取,如芒市公租房租金调整则随之调整。单位与住户签订租房协议,每月由资产财务科从入住人员工资中代扣。房租收入缴入德宏州财政局专户。
五、凡入住周转房的住户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管理,并由住户承担缴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资产财务科从入住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周转房为过渡性住房,由局办公室管理维护,入住者一律不得私自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原貌,不得将周转房转租、转借、调换使用。住户若损坏房屋设施,照价赔偿。
七、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德宏州农垦局周转房管理办法》废止。
德宏州农垦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教育制度
第一条 认真组织学习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召开离退休人员会议,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坚定离退休人员的理想信念。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国际国内形势和省、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州农垦局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从离退休党员的实际出发,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和落实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创新活动方式,加强教育管理工作,增强离退休党员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范自己言行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队伍的活力。
第四条 组织好参观考察活动。按照就近就地、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组织老干部参加州委老干部局的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单位每年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学习考察一次。
第二章 管理服务制度
第五条 做好人事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离退休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三簿五册”,按时准确上报离退休干部年度统计表,完善并及时更新离退休干部信息库,保证数据台账无误。
第六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配合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老同志健康状况。
第七条 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制度,认真对待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加强思想沟通,联络感情,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按时办结各类信访件,与老年党支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管理好活动场所。按照工作职责,落实管理制度,用好局离退休人员活动室,努力为老同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服务制度
第九条 服务好处级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原处级老领导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安排好阅文工作。根据阅文范围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原处级老领导和其他离退休人员的阅文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好文体活动。加强与州老体协、州文化馆的沟通及联系,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健身活动,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生活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同级领导联系制度。采取看望、走访、座谈、电话询问等方式,加强与离退休老同志的沟通联系,每年至少与联系对象联系两次。
第十三条 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局办公室和老干部管理科提前拟定好慰问方案,并提供慰问对象的相关信息,准备好慰问品(金),协调安排好车辆,陪同领导到老同志家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坚持生病看望制度。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时,要及时前往看望慰问并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处级以上老干部的看望慰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长带队,处级以下的看望慰问由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老干部管理科带队。
第十五条 坚持特殊困难帮扶制度。建立离退休干部特殊困难帮扶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老干部申请党内关怀帮扶金,及时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十六条 做好危重病人及遗属的服务工作。离退休人员出现病危情况,老干科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规定积极配合家属做好丧葬有关事宜,关心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
第十七条 严格用车制度。离退休老领导需要用车时,可向局办公室提出,老领导用车原则上限于本州,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坚持报刊订阅制度。为老年党支部征订《党的生活》等党内刊物;为离休及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订阅“一报和一刊”,为其他退休干部订阅“一报或一刊”。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采取自行订阅按标准报账的方式落实。
第十九条 做好老干部工作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以便查阅利用。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