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5号)精神,为深化农垦改革、促进垦区发展,结合德宏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天然橡胶战略地位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发展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把农垦建设成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区、德宏农业“走出去”的排头兵、德宏国有农业经济的大集团、促进边疆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保持农垦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德宏跨越发展大局。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坚持农垦市场化改革方向,确立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和省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保持稳定。注重不同农场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采取针对性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从实际出发,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关系,有序深化农垦改革,确保垦区稳定。
坚持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州级统筹推进和组织协调全州农垦改革发展工作,有关县市负责落实和执行中央、省、州对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承担所辖农场的具体改革发展工作。正视特殊性,注重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
三、总体目标
围绕农垦改革发展新定位,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基本完成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20年,垦区实现生产总值8亿元以上,垦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州平均水平。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以农场居民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经营体制更加完善,建设一批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一体化的农场企业。
——打造一批稳定可靠的天然橡胶、蔗糖、茶叶、果蔬、咖啡、生物制药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橡胶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垦区民生建设加快推进,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农场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美丽农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四、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
1.组建德宏农垦投资公司,建设投融资平台。德宏农垦投资公司要围绕建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投融资公司的目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着力为垦区产业转型升级搭建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稳步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州农垦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2.明晰垦区集团化改革的路径。各农场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以农场企业化为基础、以资本运营为纽带、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为抓手,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产业联盟、租赁经营等方式,建设一批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的专业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农场企业集团。条件成熟时组建德宏农垦企业集团。支持德宏农垦投资公司与农场、省农垦集团合作共赢,实施改组、改造、整合资源的战略合作。(州农垦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二)稳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
1.进一步落实国有农场企业法人实体地位。保留国有农场牌子和完整建制,实行农场法人实体登记,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切实考虑农垦集经济性与社会性、区域性为一体的特点,兼顾生产经营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两个方面的职能,建立有利于农场产业化发展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农场管理委员会与国有农场在农场党委领导下,实行“一个党委、两块牌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农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资产监管,国有农场负责生产经营。改革过渡期间,农场“两委”参公和事业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农场内部企业兼职,并确保兼职人员主要精力用于农场的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建立健全农场企业工会组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行场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有关县市会同州农垦局、州总工会负责落实)
2.切实落实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保持农场“两委”按照《关于德宏州农垦改革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的通知》(德机编〔2010〕54号)文件下达的参公和事业单位员额编制和人员财政供养政策不变,确保农场“两委”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切实履行好农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教育、卫生、司法、社保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纳入地方管理和统筹,促进垦地全面融合,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有关县市会同州委编办、州农垦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一体化经营为主要方向,通过构建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农场为核心、以产业公司为龙头、以合作组织为辅助、社会化服务贯穿始终、市场化运作覆盖全程的农垦农业经营体系,形成家庭农场和国有农场、产业龙头之间更为合理、更为紧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有机结合、传统主体与新型主体竞相发展的农垦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不断放大农垦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优势,实现企业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为农垦改革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实行土地租赁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行土地机械化耕种、集约化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职工和非职工以现金入股,发展股份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农场土地属国有土地,性质不同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要明确包括土地承包费在内的权利义务,保证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不能将国有土地混淆于农村集体土地,要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要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农场土地应由农场按相对集中、职工家庭优先的原则统一进行发包或招租,实行动态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在规定面积内的土地承包费和职工子女的土地租赁租金要有所区别,外来人员的土地租金按市场定价;农场内部的承包租赁人为户籍在农场的职工和非职工家庭,在农场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必须退出承包土地,由农场另行发包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的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有关县市会同州委农办、州农垦局、州农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林业局负责落实)
(四)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办法。拓宽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方案,建立职工工资调整的长效机制,形成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五)完善新型劳动用工关系。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建立农场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完善农场职工劳动合同制。除原有职工外,租赁农场土地资产的人员实行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与农场只有土地资产租赁经营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农场吸纳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因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国家收回等原因失去承包土地的职工,农场可以对其进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安置补偿方案需按程序报州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政府审批。此办法出台前兑现过土地安置补偿款的农场在册失岗职工,因其与农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不可能履行,农场应与其补办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关县市会同州农垦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认真化解各农场社会保险历史欠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农场非职工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自主选择、自费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有关县市会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垦局负责落实)
(七)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授权州农垦局对德宏农垦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农场管理委员会对县市农场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州农垦局、农场管委增加资产管理内设机构,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适时归并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着力加强产权管理,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方面抓好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建立全面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监管运营绩效的指标体系,对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积极推进农垦国有资源、国有资产配置市场化,提高农垦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农场国有资产。(州农垦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委编办、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八)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土地问题事关农垦改革发展成败。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建立更加适应农垦改革发展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于解决目前管理不到位、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推进垦区集团化和农场企业化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垦区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垦土地和农垦职工、非职工住宅用地,有关县市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在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和农场共同承担。有关县市应根据农垦建设用地现状调整规划,对农垦现有建设用地确权发证。有土地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县市应集中力量加大调处力度,逐宗清理,依法调处确权发证。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可选择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选择以划拨方式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只收取工本费;选择以出让方式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按评估价15%缴纳土地出让金。此办法出台前已办理相应划拨和出让手续的不再享受此政策。有关县市要进一步明确农场职工和非职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面积标准,对不符合条件取得和多占的住宅用地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
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有关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征求农场意见,统筹考虑农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由州、县市统筹安排农垦建设用地指标。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收回;因公益性项目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问题,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收回和出让农场土地使用权须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农场予以补偿。经营性项目占用农场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规范运作。(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垦局、州财政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九)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对农垦企业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在农垦企业内部作价出资(入股)、转增国有资本、实行授权经营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垦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五、构建农垦现代产业体系
(十)加强国家重要天然橡胶基地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应用先进育苗技术建设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全面规划实施老龄胶园更新和低产低质胶园改造,建设特种原料胶生产基地和环境友好型生态胶园。建立健全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州农垦局会同州林业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一)加快农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农场资源、组织、技术、人才、品牌等优势,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优势突出、产出高效、特色明显”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建设一批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场居民家庭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扩大土地生产经营规模,重点发展橡胶、蔗糖、茶叶、果蔬、咖啡、养殖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工结合、农旅结合、农商结合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互联网+农业”,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实现与全国流通体系融合对接,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支持农垦企业积极参与打造“云系”“滇牌”以及德宏概念的公共品牌,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走在全州前列。(州农业局会同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州林业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二)发展沿边(沿线)特色园区经济。我州农场分布在边境地区和交通沿线,是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农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有关县市应将农场纳入园区规划,采取融资、土地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一条龙的开发模式,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实行“园中园”开发,同等享受发展政策。(有关县市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十三)促进农垦产业转型升级。将农场土地通过评估注入企业资本,降低企业负债率,为企业搭建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盘活农垦的土地资源,实行多元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变目前产业单一、弱小的局面,支持农垦企业实施初加工产能整合和技术改造,促进农垦产业转型升级,大幅度提高垦区职工群众收入,实现垦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州农垦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四)加快农垦“走出去”发展步伐。农垦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区位、技术和组织优势,积极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接国家农业援外项目。对农垦企业在境外生产的农副产品,进口配额优先倾斜支持。支持农垦企业加大与周边国家农业资源互利合作开发,重点发展天然橡胶、蔗糖、粮食、油料、咖啡、热带水果等产业。支持农垦企业积极拓展周边国家农机等工业品市场。加强边境生态屏障建设,开展与周边国家热作病虫害监测防控合作。(州商务局会同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业局、有县市负责落实)
六、加大垦区基础设施、民生建设和发展支持力度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支持垦区中低产田(地)和低质低产茶园、果园、咖啡园改造,提高垦区土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将符合条件的垦区河道治理、垦区干渠防渗处理、节水灌溉工程等项目纳入全州水利规划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补助,将农场道路加快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乡村(垦区)公路建设,并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范围给予补助,提高农场道路使用年限。(州农垦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六)认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切实落实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和兴边富民政策,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农垦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农垦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垦区贫困职工与当地县市贫困人口同步脱贫。(州扶贫办会同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七)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垦地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农场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快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毗邻城镇的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开发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且有条件的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垦区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州住建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农垦局、州民政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八)加快美丽农场建设。按照“有农垦特点、有文化传承、有地域特色、有生活品质”的要求,将农场生产队、居民点纳入“美丽宜居乡村”统一规划建设。加快推进垦区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职工危房改造。加强场区饮水安全、道路硬化、公共文体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贫困农场专项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把农场建设成为产业兴、职工富、场区美、人和谐的美丽农场。(州委农办会同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州水利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旅游发展委、州文体广电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财税扶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各项规划在农垦同步实施,将农垦全面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富农、脱贫攻坚和改善民生以及党建、群团组织建设等政策覆盖范围。认真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兴边富民政策、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政策、强边固防政策和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落实到农垦企业。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农场办社会所形成的历史债务和养老保险历史欠费等问题。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除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县市对农场生产队干部的工资补助由县市财政按不低于当地村委会干部补贴标准给予保障。农垦企业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全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垦发展问题,加大统筹规划、结构调整和项目扶持力度,州、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相应的农垦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农垦经济社会发展。(州财政局会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农垦局、州强边固防办、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金融支持。支持农垦企业创新投融资模式,对农垦利用银行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低质低产胶园、茶园、果园、咖啡园改造的,落实相应的补助或贴息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及奖补扶持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或中长期票据等筹集资金,州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补贴和奖励。支持农垦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推动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农垦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涉农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创新符合农垦企业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德宏银监分局、州农垦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二十一)加强农垦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把农垦科技事业纳入全州科技发展规划,不断增强农垦科技创新能力。把农垦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统筹考虑、合理使用,着力造就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团队,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积极从外部引进人才,制定招才优惠政策和用才激励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大力推行人才兴垦战略。优化员工队伍素质,采取全员分类培训办法,提高企业管理和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发展活力。(州科技局会同州农垦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七、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党对农垦的领导和建设。县市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州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垦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农场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群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稳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农场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州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县市党委、州农垦局负责落实)
(二十三)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深化农垦改革发展是州委、州政府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州级农垦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切实将农垦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有关县市政府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农场所在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维护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垦区和谐稳定。州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二十四)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加强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国有资产监管。不得擅自解散、撤销农场。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经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同意;农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免须征求州委组织部的意见;涉及农场土地征用、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需事先逐级征求农垦管理部门意见。结合我州农垦实际,重新制定州农垦局的职能职责,并相应调整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具体方案由州农垦局尽快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州农垦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二十五)大力弘扬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靠农垦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州农垦局会同有关县市负责落实)
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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