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及时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的违法行为,经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协商一致,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现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区域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三、委托事项
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将下列行政处罚权委托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执行: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其他由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双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五、委托权限
1.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有权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依规对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等。
2.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有权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有权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加盖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章;对重大复杂或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最终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完成听证程序、法制审核程序、集体讨论程序后,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并加盖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章。
4.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联系电话:3990324
联系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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