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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 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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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取消 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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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林 草局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 原 作业 许可证(草 原经 营 性 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省草局;州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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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 游活动审批”。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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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国家林 草局 |
林草种子(普 通)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种 子 法》 |
省林草局; 县级林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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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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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七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德政告〔2014〕2号)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县级 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63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1〕10号)州级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核发,保留县级核发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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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国家林 草局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 繁殖材料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种 子 法》 |
省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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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林 草 种 子 生 产经 营 许 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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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国家林 草局 |
出售、收购 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 审批 |
无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州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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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出售、收购国家二 级保 护野生植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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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