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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浏览量:11826   作者:  日期:2020/3/2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德宏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征询)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二章  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为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

  (五)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四项规定的数额的;

  (六)拟作出责令停业决定的;

(七)拟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

(一)拟作出不予许可、不予变更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拟作出涉及申请人重大权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证应当进行听证的;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向经营单位提供网络连接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三章  法制审核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集体讨论前,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四章  法制审核的内容、形式及时限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法制审核意见的执行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法制机构留存。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及时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州司法局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记录在案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