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17513   作者:  日期:2015/12/21

为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州旅发委政务信息,是指州旅发委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旅游工作的重要信息;

(三)有关本机关的重要信息;

(四)本部门制定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五)旅游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六)本委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九)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委领导分工情况;

(十)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按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二)我委自建的德宏旅游网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三)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机关编印的《德宏旅游》简报;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涉及本部门的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凡公开的政务信息,一律由有关科室负责人预审,再报请委领导审查,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开。

四、政务信息的职责分工及审核

(一)根据科室职能职责和政务信息的内容,凡属全局性、综合性的政务信息,均由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凡属业务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所有需以本委名义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一律报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做出是否对外发布和以何种方式发布的决定,并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委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信息提供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提供的原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对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其政务信息的内容,把好质量关。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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